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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撤销青岛东方华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决定书>的决定书》(青黄审服撤撤字〔2026〕001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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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撤销青岛东方华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决定书>的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岛东方华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2日,依法作出《关于撤销<撤销青岛东方华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决定书>的决定书》(青黄审服撤撤字〔2026〕001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11日



关于撤销《撤销青岛东方华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决定书》的决定书


本局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撤销青岛东方华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决定书》(青黄审服撤字〔2025〕029号),决定撤销刘志龙在青岛东方华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事项。

2026年5月27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向本局发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青城法建〔2026〕5号),认为前述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法定作出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

撤销本局2025年4月14日作出的《撤销青岛东方华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决定书》(青黄审服撤字〔2025〕029号)。

本决定生效后,恢复青岛东方华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取得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事项的法律状态,本局将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的恢复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人民法院(地址: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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