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拟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
青岛飞尔星建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9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拟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青黄审服撤告字〔2026〕047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15日
拟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青岛飞尔星建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5日、2026年8月24日,我局分别接到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青岛飞尔星建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依法处置的建议函》、《关于对青岛飞尔星建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依法处置的建议函的复函的回函》。根据《建议函》及《回函》所述调查结论,黄岛区税务局反馈叶国良在税务系统中与青岛飞尔星建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有关联、存在欠税信息、存在实名认证信息,不同意叶国良撤销冒名登记申请。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冒名登记情况不成立。
依据上述调查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无法排除叶国良对你单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登记情况不知情,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撤销青岛飞尔星建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如对我局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8日
(联系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002;联系电话:86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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