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
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46【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
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
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出资额: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变更投资人: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
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
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继
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6)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
部门出具的证明(投资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
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变更后居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变更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的,提交清税证明材
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以
及承诺书(勾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7”相关内容),并
按照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提交对应的设立登记材料。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
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
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47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48【3】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债权人公告(公告期 60 日)。投资人自行清算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
发布债权人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
需提交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
张。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
税证明材料。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
下材料:
(1)本规范第 1、5 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
为由作出的裁定)。
7.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
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9【4】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 20 日的《简易注
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投资人书面承
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
示期为 20 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个人独资企
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0【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8”及“表 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
分支机构隶属企业的投资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
4.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
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51【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
称的,应当先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因隶属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
名称的,提交隶属的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
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
(备案)申请书》“表 8”及“表 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支机
构负责人的任免职信息由隶属企业的投资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中确认)。
(5)负责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
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
部门证明)。
(6)因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变更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该
分支机构变更企业类型:提交变更后隶属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
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
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52【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
税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
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
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 1、4 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
为由作出的裁定)。
6.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
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 1、4 项材料,以及隶属企业投资人
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 20 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
承诺书》。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
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3】个人独
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4】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
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要求,变更登记时请同时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以下简称两证),未办理或者遗失的参照一下办法:1、两证一直未办理的,提交附件中的未办理的声明;2、两证丢失的,提交附件中的遗失说明,并提交公告遗失的报纸。请企业据实填写,登记系统录入时会自动显示两证的号码。
下载参考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表格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2、财产转让协议(个人独资)
3、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x
4、
“住改商”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情同意书.docx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材料
5、独资注销清算报告
◆ 个人独资企业补照材料
6、补照申请
7、12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8、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声明
9、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