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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简易登记工作方案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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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简易登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和档案管理查询的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只能“先注销后新设”的难题,破除省内跨市迁移工作障碍,畅通个体工商户有序流动途径,推行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简易登记,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打破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先注销后新设”的制度性障碍,破解原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等信息无法延续的难题,在西海岸新区推行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简易登记,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建立健全个体户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二、主要做法

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简易登记依托“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中“省内迁移”模块,将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由注销新设优化为直接变更登记,只需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完成经营场所迁移登记,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留个体工商户原有字号名称,实现个体工商户延续发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登记在山东省内青岛市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在西海岸新区办理迁移登记的情形。

(二)办理方式

1.电子化办理。申请人可登录“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中“省内迁移”模块进行全程电子化申报。

2.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携带变更材料到迁入地所属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法通过房产信息核验的,需另提供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相关证明文件。(迁入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3.营业执照正、副本。

对于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并核准,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四)档案管理

业务办结后,受理人员应及时与迁出地登记机关进行档案交接工作。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将本次迁入(变更)档案及接收的原登记档案合并,按照归档规则进行存档,以备事后查询、调阅,确保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登记是个体工商户登记领域的创新举措,通过迁移和变更登记同步办理,解决了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往返跑”的问题,实现“一站式”办理。通过互联网、新媒体、公众号、宣传报道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知晓度、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沟通,加强配合。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涉及多个区市,要加强与迁出地登记机关沟通交流,破除个体工商户迁移障碍,切实畅通个体工商户有序流通,助力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做大做强。

(三)规范流程,便捷高效。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登记要严格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严格执行迁移登记环节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建立《个体工商户省内跨市迁移登记台账》,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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