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
(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其中: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
3.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中:
(1)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报告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签署确认。
4.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参照“【11】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通过普通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分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4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
7.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4项材料,以及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 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4】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解散该企业法人的文书,或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经清算组、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5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7.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5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8.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指南及材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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