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 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内容承诺不实的,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 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指南及材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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