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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部分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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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19-08-22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综法字〔2019〕157号
  • 文章标题 关于加大对部分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   将《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大对部分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告》(青西新综法字〔2019〕158 号)做政策要点解读,具体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关于印发<转变行政效能推进执法便民利民九项举措>的 通知》要求,强调对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的同时,根据“简繁分流,宽严相济”的原则,决定对我局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危害性大,对触及环境保护、破坏环境自然资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6 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

      二、文件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或重点内容解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 予以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 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在区政府规定禁止的时段,位于主干道、重点区 域露天烧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的罚款。

      (四)运输车辆造成泄漏或遗撒的,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清除, 按照每平方米 100 元处罚款;不能按照面积计算的,按照每处 5 千元处罚款。

      (五)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十立方米以上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十立方米以 上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罚款。

      (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月用水量五百吨以上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单位处 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10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私设暗管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 暗渠,查处三次以上的,《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 万元罚款;已经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吊销其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九)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含居民小区公共绿地),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 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  2 千元罚款。

      (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的,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 2 万元的罚款。

      (十一)擅自挖掘公路的 5 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拒绝、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 万元的罚款。

      (十二)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开挖深度低于基础底平或者损坏基础结构的。依据《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 住宅处以 80000 元罚款,非住宅处以 100000 元罚款.

      (十三)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 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 施的,《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项规定,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 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 产生扬尘污染,造成市民投诉或媒体报道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0 万元罚款;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 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产生扬尘污染,未在限期内改正 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十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一年内四次以上违法、经新闻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有发生交 通责任事故、暴力抗法等严重情节或者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 万元。

      (十五)出租车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一年内三次以上无故拒载、经新闻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 恶劣、有暴力抗法等严重情节或者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依据《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 定,吊销道路运输证、服务资格证。

      (十六)网吧一次接纳 3 名以上(含 3 名)未成年人、

      一年内 2 次接纳 2 名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 项规定,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七)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6 个月。

      (十八)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九)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50 亩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 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的罚款。

      (二十)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采挖海砂、砾石 200 立方米以上,依据《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 项规定,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罚款。

      (二十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 20 亩以上,依据《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项规定,处 2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二)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破坏耕地 10 亩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或 者治理,处以耕地开垦费 2 倍的罚款。

      (二十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处以违法所得 5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二十四)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非法采砂量在500 立方米以上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二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 50 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 10 万元的罚款。

      (二十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破坏基本农田的, 破坏基本农田 5 亩以上的,但达不到严重毁坏的,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2 倍的罚款。

      WORD原文:青西新综法字〔2019〕15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大对部分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PDF原文:青西新综法字〔2019〕15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大对部分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解读文件: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大对部分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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