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一、《办法》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听证的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听证工作的具体责任分工
1.听证工作由本局法制大队具体统筹,听证由法制大队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大队人员担任。
2.案件调查部门具体负责涉及案件办理及案卷方面的相关工作。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法制大队,并将案卷一并移送给法制大队。
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向当事人、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3.局业务分管领导结合法制大队提交的案件材料,于二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举行时间、地点,由法制大队并告知案件调查部门。
4.局主要领导确定重大、复杂案件的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举行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审批听证报告。
5.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四、听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内容;(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机关名称、地址;(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参见《办法》第八条)
五、听证的具体流程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二)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五)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发问;(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参见《办法》第十二条)
六、听证延期、中止或终止的具体情形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参见《办法》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参见《办法》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参见《办法》第十五条)
七、听证记录的具体要求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名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载明。(参见《办法》第十七条)
八、听证结束后的具体事项办理
1.形成听证记录。(参见《办法》第十七条)
2.制作听证报告。(参见《办法》第十八条)
3.处理程序。对拟改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的处罚意见的,案件调查部门应重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决定不予改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的处罚意见的,继续执行后续行政处罚程序。(参见《办法》第二十条)
4.归档入卷。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经局长审批后,由案件调查部门附卷。(参见《办法》第二十一条)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