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放管服”改革、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的要求,随着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调整和法规、规章的废止、修订,行政处罚事项必然发生变化。因此,开展行政处罚事项的专项梳理规范工作,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进行公布告知,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制指导,推动行政执法效率的有力提升。
本项工作,一方面,针对因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实际,对相应需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另一方面,针对法规、规章修订、废止、失效的变化,正确认识虽有关行政处罚事项暂未公布取消,但以许可为条件的行政处罚已无法实施的实际,进行梳理明确。
二、政策法规依据
1.《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字〔2016〕76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通过);
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年政府令第262号);
5.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8]99号);
6.《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通过,2018年第三次修正);
7.《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通过);
8.《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9.《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政府令第256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梳理,主要就3个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明确。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城市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变许可为规划修编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订和修改中的违法行为的管理权在有权制订和修改规划的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修改城乡规划时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修改后,该行为的违法主体限于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据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绿化条例》《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等25项绿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违规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
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通过),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实施依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通过)废止;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政府令第256号),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政府令第212号)废止。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 2018 年第三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8〕99 号)明确取消对该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但是,根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和《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据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等6项广告、招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
2018年8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针对《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提出了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文件精神,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信息化监督手段,充分发挥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作用,加强维修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维修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据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等10项机动车维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补充说明
文件以《行政处罚取消或不适用事项表》作为附件。详细列举了因行政许可取消和因法律法规调整而取消或不能适用的行政处罚事项。文件正文仅对其中三项在执法过程中易引起误解的事项进行说明,其他事项请参见本局权力清单。
附件中所有八项已经公布取消和因行政许可取消、但由于法律修订滞后而暂未公布取消的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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