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
经研究,现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 自然资发〔 2020〕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期,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事宜 的通知》(青西新农字〔 2020〕158号):“二、农村宅基地个 人建房审批标准”条款废止。
自印发之日起,按照鲁自然资发〔2020J 10号文件规定的 《山东省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详见附件:关于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青西自然资字【202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