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攻坚实施方案》中“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任务要求,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将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遗产中不动产继承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
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模版见附件1)。
(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
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模版见附件2)。
(三)依法担任或指定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业务范围
(一)查询被继承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遗产管理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和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等,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遗产管理人可按遗嘱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和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协助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办理流程
(一)材料审验
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前,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审查核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也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依据《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2021版)》与当事人进行现场核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登记机构可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等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全部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材料缺失的,登记机构按相关要求告知申请人对缺失材料进行补证,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可继续按程序办理登记业务,否则予以退回。
(二)申请登记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登簿
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程序、期限等依据《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2021版)》办理,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异议处理
公告期间,相关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五、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2021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