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变更—建设单位变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选址意见书变更—建设单位变更 |
实施机关 | 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 |
办理类型 |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设定依据 |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 |
办事条件 | 取得发改部门批复或工商部门名称变更批文 |
申报材料 | 1.申请表。 2.因项目转让更名的提供土地使用权更名证明材料。因司法处置更名的提供司法文书。建设单位更改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更改名称文件或土地使用权更名的证明材料。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承办机构 | 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 |
咨询方式 | 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85166717 双珠路166号 86995791、86995763 |
监督投诉方式 | 86996816、66075326(不动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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