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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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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的《青岛市黄岛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黄岛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与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工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管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婚姻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行业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负责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各级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承担民政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五)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

  (十七)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区行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权责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信息作为审批服务和监管的重要参考。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档案管理、信访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并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全区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民政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对口扶贫工作。

  (二)基层政权和社会工作科(挂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牌子)。拟订全区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承担本部门和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招才引智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承担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城市道路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区(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调处。负责权限内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审定本区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三)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并配合实施。承担各级拨付的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拟订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办权限内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四)养老服务和社会事务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区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统一承办机关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婚姻登记、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等机构相关工作。负责权限内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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