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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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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的《青岛市黄岛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黄岛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黄岛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青岛市黄岛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区新闻出版广电局)、青岛市黄岛区文物局(简称区文物局)牌子,归口区委宣传部领导。

  第三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工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统筹全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负责制定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宣传推广新区旅游整体形象,建设旅游品牌体系。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指导全区新闻出版与版权工作,对各类新闻出版与版权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广播电视工作。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十三)负责指导全区电影和电视剧工作。指导、推进电影和电视剧事业、产业发展,推进影视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文物、博物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勘探开发以及宣传等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考古工作。根据权限管理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相关项目建设经费。组织开展有关考古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全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加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

  (十八)承担文化、旅游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引导、扶持文化、旅游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九)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齐鲁文化交流与传播,提升旅游品牌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促进文化、旅游、影视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区行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权责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信息作为审批服务和监管的重要参考。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2.与区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和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围绕建立健全部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各部门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会商、案件移送抄告、举报投诉信访受理、执法联动、司法衔接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值班管理、信访舆情、档案管理、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调研科。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牵头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织创新奖项申报。统筹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起草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艺术科。拟订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艺术创作生产、艺术科研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推动品牌艺术活动建设。指导全区文艺院团和局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旅游演艺创作与演出,促进艺术创作生产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负责区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

  (四)公共服务科。统筹协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公共服务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和旅游便民惠民工作。统筹、指导全区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统筹协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等产业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有关工作。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业态。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等建设工作。负责监测分析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领域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发展文化和旅游事业。统筹协调文化、旅游和相关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培育、引导、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推进全域旅游。引导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推广工作。

  (六)市场管理科(挂新闻出版广电科牌子)。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相关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对网络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上网服务、演出和艺术品、旅行社和导游、旅游住宿业等进行监管,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全区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协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分析和预测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突发舆情处置等工作。组织督导行业安全检查。统筹协调节假日文化和旅游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和协会的业务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承办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营商环境。

  (七)文物科。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协调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指导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化工作,推动文物保护科技项目实施。负责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保护管理工作。为文物执法工作提供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组织协调全区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区考古勘探和发掘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博物馆建设与管理,统筹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协调博物馆业务交流和对外展览工作。指导全区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负责全区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交换、借展、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博场馆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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