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3-29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的《青岛市黄岛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黄岛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区综合执法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工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海洋渔业行政管理工作中有关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中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房产管理工作中有关房屋违法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中有关社会生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以及城市建成区内有关烟尘污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依法履行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十一)指导、监督、考核有关功能区、镇(街道)城市管理及相关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活动,查处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深化“综合执法+专业执法”体系建设,执法职责和队伍已并入综合执法机构的,继续加大探索力度,不“翻烧饼”,不走“回头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人员招录、使用和考核管理,严把人员入口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可追溯、可问责机制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退出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和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围绕建立健全部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各部门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会商、案件移送抄告、举报投诉信访受理、执法联动、司法衔接等工作制度。

  2.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区行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协调机制。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权责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信息作为审批服务和监管的重要参考。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第四条  区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值班管理、档案管理、舆情处置、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和接待、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局综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扶贫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法规科。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规范的研究、适用、汇编等工作。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查工作。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负责对违法执法案件实施纠正。负责执法业务的培训、考试和考核。依法组织涉案财物价值评估及拍卖(变卖)、销毁等工作。负责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承办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四)纠察科。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行为的督查和纠察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作风纪律、行风建设、队伍形象及内务管理等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区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做好交办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队伍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区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区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