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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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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的《青岛市黄岛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黄岛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青岛市黄岛区林业局(简称区林业局)牌子。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与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工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上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用地利用和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按权限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按权限组织专项规划上报审议、审批前的符合性审查。承担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区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区土地审批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引导、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权限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采矿许可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矿业权交易活动,管理全区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按权限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绘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地图编制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海洋海岸带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海洋海岸带资源规划管理政策规定,按权限负责编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城市设计工作和城市更新规划工作。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塑造、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相关政策与标准。按权限组织编制上报全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规划、全区城市更新总体规划、重点地区城市更新规划等工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林业等行业管理工作。培育、引导、扶持自然资源、林业等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和公益林管理,监督管理退耕还林和草原(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标准,负责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等自然保护地以及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管。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推动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开展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信息化以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检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系统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二)对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功能区管理机构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林业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市、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授权、委托承办规定的督察事项。

  (二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林业等市场秩序,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林业开发利用等活动,查处林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土地、规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和服务的便民高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强化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部署落实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3.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开发强度和保护空间,按照国家级新区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改革要求,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区自然资源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岛规划分局实行一体化运行。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负责采砂许可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发放《采砂许可证》。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等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温泉)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水许可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水资源进行限量控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矿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实施限量开采,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有关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5.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总体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牵头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工作。区城市管理局牵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做好相应工作。

  7.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区行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权责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信息作为审批服务和监管的重要参考。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8.与区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和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围绕建立健全部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各部门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会商、案件移送抄告、举报投诉信访受理、执法联动、司法衔接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值班管理、行政档案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对外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收入的征收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承担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区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土地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法规科。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形势分析,组织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自然资源、规划领域各项改革。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协调督办重大项目规划的推进落实工作,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有关“双拥”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普法宣传等工作。负责办理群众来访、政务热线、局长信箱、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协调处理突发事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开展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贯彻执行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挂市场配置促进科牌子)。负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资源供给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招商引资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全区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全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负责拟订全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含作价入股)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五)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取相关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承担全区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培育和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监督管理林业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工作。承担全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负责绿色生态村庄建设和乡村绿化等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按权限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级重大专项规划。指导相关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政策。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贯彻执行村镇规划的政策、标准。指导编制村庄分类、村庄布局以及村庄规划,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负责村镇规划的数据统计、分析研判等。负责建立全区村镇规划与管理体系,制定村镇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村镇规划。负责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报批工作,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功能区管理机构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市、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授权、委托承办规定的督察事项。按权限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拟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政策,研究确定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负责用地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区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区性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拟订全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区测绘活动。负责全区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贯彻执行全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指导全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全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八)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科(挂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牌子)。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拟订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全区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区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承担安全应急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等自然保护地以及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监管工作。承担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规划建筑管理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贯彻落实城市设计及城市更新规划相关政策、标准,按权限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编制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城市空间景观规划及设计导则等。承担审查重大项目涉及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夜景观等公共艺术规划管理工作,统筹管理风貌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权限负责海洋海岸带规划实施的统筹管理。牵头推进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统一承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权限培育、引导、扶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市政交通规划科。拟订市政、交通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指导编制市政、交通相关专项规划并承担有关审查工作。按权限负责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规划审查、验线备案及规划竣工核实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立项的大中型市政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工作。

  (十一)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科(挂林业改革发展科牌子)。承担森林、草原(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公益林管理,监管建设项目林地使用工作。承担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林业科技相关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林业行业管理,培育、引导、扶持林业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林业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6名(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岛规划分局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森林公安工作按照上级部署推进。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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