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的《青岛市黄岛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黄岛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黄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青岛市黄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区人防办)牌子。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青岛市黄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工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拟订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体系。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三)负责建筑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建筑行业企业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统一定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活动,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和违规拆除行为的查处。指导建筑精品工程创建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四)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文明施工等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各功能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生产、抗震设防等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施工图审查等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和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分析,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等。负责房屋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等。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等的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
(七)负责房屋行政管理。负责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房屋安全鉴定及维护等监督管理。负责房管、房改资金的核收、征收、管理和私房政策落实等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权限内房屋行政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拆迁保障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拟订村居(片区)改造政策、中长期及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等住房改造工作。负责有关安置补偿方案、融资协议、融资方案等统一审核,牵头村改、棚改融资工作。组织指导镇(街道)、相关企业房屋建筑拆除管理工作和业务培训。
(九)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指导镇(街道)物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拟订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建筑节能和科技推广工作。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规划、技术标准等。负责建筑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推动装配式建筑应用、墙体材料革新。负责地方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建设工程材料等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组织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监督指导权限内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监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省级新生小城市等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推进“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工作。拟订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防工程建设,执行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监管,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组织人防信息化建设。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管理人防经费,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负责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的管理工作,指导镇(街道)人防工作。
(十四)承担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信息开发利用等责任,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城市建设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本系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
(十七)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本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地下管线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与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区城市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健全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机制。
2.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总体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牵头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工作;区城市管理局牵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做好相应工作。
3.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区行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权责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信息作为审批服务和监管的重要参考。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4.与区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和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应当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围绕建立健全部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会商、案件移送抄告、举报投诉信访受理、执法联动、司法衔接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科牌子)。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档案管理、值班管理、信访舆情、综合考核、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负责本系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规范性等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协调推进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承办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组织编制部门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科。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工作,拟订住房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出房地产建设项目条件意见。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调控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等。负责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等。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房政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实施房屋质量技术标准、安全规范,负责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房屋安全鉴定等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房管、房改资金的核收、使用、管理,落实私房政策等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标准,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负责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工作。指导各镇(街道)权限内房屋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三)建筑业管理科。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行业运行情况。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制度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建筑行业企业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培训。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统一定额。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承包、劳务合作。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相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地方标准和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建筑施工标准化、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工程质量检测、预拌商品砂浆等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建筑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办理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拆除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安全相关标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管理,负责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房屋建筑拆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和违规拆除行为的查处。组织指导各镇(街道)、相关企业房屋建筑拆除管理工作和业务培训。指导精品工程创建工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四)城乡建设管理科(挂行政执法科牌子)。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配建和配租售管理,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和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老城区更新改造,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国家以及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政策。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价,指导新生小城市试点培育等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村居(片区)改造政策措施、中长期及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美丽村居建设。指导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指导权限内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推进“厕所革命”等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扶贫工作。负责有关安置补偿方案、融资协议、融资方案等统一审核,落实村改、棚改融资有关工作。督查村居(片区)项目建设、回迁等批后实施情况,统筹做好项目综合统计工作,协调做好棚改项目专项跟踪审计、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城市建设统计和分析等工作。承担本部门和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所辖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培育、引导、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工作。拟订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防工程建设,执行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监管,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组织人防信息化建设。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管理人防经费,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负责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的管理工作,指导镇(街道)人防工作。
(五)建设科技管理科。组织实施重大建设科技项目,指导建设领域技术引进、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负责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建筑等建筑节能行业发展,推动装配式建筑应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减排。负责地方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建筑工程材料等监督管理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施工图审查等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数据统计分析。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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