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的《青岛市黄岛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黄岛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黄岛区信访局(以下简称区信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承担区委信访相关工作。
青岛西海岸新区信访局与青岛市黄岛区信访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区信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工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办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上访的群众。
(二)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征集社会各界对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工作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报告。
(三)承办上级批转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或者协调处理。
(五)向有关功能区、镇(街道)和部门转送、交办和督查来信来访问题,并审查处理结果。对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批转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
(六)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工作。
(七)综合分析、调查研究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
(八)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维护信访秩序。指导功能区、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信访以及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九)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首办责任制,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区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档案管理、信访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拟订全区信访工作有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负责全区信访数据统计分析,开展信访综合调研工作。负责信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二)信访科(挂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牌子)。负责到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的来访群众的接待处理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来信、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渠道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转送、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向有关功能区、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转送、交办来信来访事项。负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的查办或者协调处理。负责指导功能区、镇(街道)和部门(单位)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办信、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等工作。负责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批转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定期综合分析督查工作情况,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负责区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处理信访问题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工作。督导检查全区各单位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情况。负责信访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织信访积案治理工作。协调做好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听证和终结认定备案工作。负责全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综合反映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情况,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征集社会各界对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工作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报告。
第五条 区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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