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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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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的《青岛市黄岛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黄岛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以下简称区海洋发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与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海洋办)设在区海洋发展局,接受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海洋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海洋委)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海洋委具体工作,组织研究全区海洋发展重要问题,督促落实区委海洋委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以下简称区委海洋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区委海洋办日常事务。区海洋发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海洋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海洋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海洋发展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海洋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工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拟订全区海洋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海洋发展工作。

  (二)负责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研究拟订全区海洋经济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海洋产业及海洋相关产业发展,统筹推进海洋重大项目实施;拟订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分析、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实施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承担海洋发展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海洋发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引导、扶持海洋渔业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三)负责推进海洋科技发展。参与拟订全区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海洋基础调查和研究;协调推进海洋科技工作,建立海洋科技技术创新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海洋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四)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海域、海岛保护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按要求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牵头负责浒苔处置。

  (五)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渔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渔业生产和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和监督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承担渔业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指导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受委托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推进渔业品牌建设和休闲渔业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渔业领域节能减排;组织协调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六)负责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程序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水产品质量体系建设;负责组织质量品牌认定与管理工作;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渔业转基因监管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以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相关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海洋发展对外交流和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以及协定履约工作;协调处理海洋渔业涉外事务;承担海外(远洋)渔业开发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渔政和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负责全区渔业安全生产,拟订近海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渔港水域和渔船安全监管;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处置;负责遇险渔船抢险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渔业航标管理和渔业港口管理;负责海洋渔业通信系统的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水生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区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略海洋的决策部署,加强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加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实现海域海岛绿色可持续发展,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自然灾害防救。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枯。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关于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相关农业投入品监管。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相关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产养殖使用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相关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

  3.关于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海洋发展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动植物防疫检疫。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和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应当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围绕建立健全部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会商、案件移送抄告、举报投诉信访受理、执法联动、司法衔接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区海洋发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区委海洋办秘书科、政策规划科牌子)。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档案管理、信访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海洋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承办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海洋发展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处理区委海洋办日常事务,研究拟订全区海洋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海洋发展的重大事项等工作。负责全区海洋经济运行分析、综合监测、调查评估、统计核算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研究拟订海洋发展领域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推动海洋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资源供给等政策措施并协调落实。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优化海洋发展领域营商环境。组织开展海洋渔业领域对口扶贫工作。

  (二)海域海岛管理科(挂海洋产业促进科牌子)。负责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承担海域、海岛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监督有关方面执行海洋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承办国家级海洋公园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生态预警预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按要求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牵头负责浒苔处置工作。研究拟订全区海洋经济规划、海洋产业发展政策、海洋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规划政策、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区海洋产业及海洋相关产业发展,统筹推进海洋重大项目实施。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承担海洋发展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服务有关经济功能区和重点涉海企业。负责海洋项目的立项审核、申报以及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海洋基础调查和研究。协调推进海洋科技工作,建立海洋科学技术创新产业化体系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海洋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组织开展与海洋科研院所等机构科技合作与交流。培育、引导、扶持海洋行业协会发展。

  (三)渔业渔政管理科(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科牌子)。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渔业生产、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品牌渔业、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渔业行业协会发展。负责渔业项目的立项审核、申报以及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受委托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品质量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水产品、渔业转基因和质量品牌认定管理。负责渔业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节能减排。组织协调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渔业外事、海外(远洋)渔业开发与管理工作。负责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和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渔业安全生产,拟订有关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渔业捕捞、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负责遇险渔船抢险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处置。负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承担海洋渔业通信系统的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渔业船舶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相关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  区海洋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区海洋发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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