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的《青岛市黄岛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黄岛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黄岛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障局与青岛市黄岛区医疗保障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区医保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工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大病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目录管理办法。
(五)贯彻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管理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和监督管理政策。
(七)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办各级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
(八)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政策以及支付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动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合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承担医疗保障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医疗保障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一)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障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信访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培育、引导、扶持医疗保障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负责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和智能监管系统建设,负责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组织起草医疗保障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组织编制部门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承担医疗保障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二)医疗保险科。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大病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医疗救助,承办各级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政策、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管理政策。负责编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分级诊疗。推动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合作。贯彻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管理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目录管理办法。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和监督管理政策。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信息库。落实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动态调整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资)金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统一承办机关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区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区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附件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