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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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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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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标题 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18年2月14日,新区管委下发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发〔20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是管委区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造“军民幸福、干部自豪、令人向往”新区的具体实践,针对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孤岛、数据垄断、重复建设”等现象和问题,为促进新区智慧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推进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根据管委区政府第65次常务工作会议部署,区工信局会同区大数据局,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促进项目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包括《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智慧青岛战略发展规划(2013-2020年)》、《关于青岛西海岸智慧新区建设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5〕24号)、《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章二十七条,包含立项的原则、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监督和考核等五个方面,覆盖了项目决策、建设管理和后期运维全生命周期。

      重点是五个方面:

      (一)在项目立项上,坚持四个原则,防止重复建设、过度建设,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安全。规划引领原则:项目应符合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充分利用全区现有的信息化基础,突出“以人为本”理念,按需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建设。标准统一原则:依托统一的政务信息采集平台,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要求和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采集公共数据资源,保障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协议一致,能够共享获得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开放共享原则:凡不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相关规定不予审批建设;未达到立项信息共享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相关规定不予验收。安全可控原则: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二)在项目申报审批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增加了前置审查。区工信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电政办)等部门,对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投资规模、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取得技术方案审查意见的信息化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合同备案等手续。

      (三)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上,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项目建设合理运用PPP模式建设。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重大项目原则上按“年”付费且不低于五年。  

      (四)在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上,由区智慧办会同发改、工信、大数据、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织竣工验收。

      (五)在项目的监督和考核上,区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依法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资金使用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检查,区智慧办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进行督查和考核,对完成后运行管理不善、应用组织不力造成投资浪费,绩效低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

      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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