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海建
1.要起草《关于明确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深入推进优化新区营商环境,降低非居民用户燃气配套成本,结合《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6〕211号),起草了《关于明确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重新下发《关于明确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原因是什么?
答:目前我区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执行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黄政发〔2014〕53 号)。该文件中工业用户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不高于每立方米700元的标准收取;非营业性用户(包括各类学校、福利机构)按设计日用气量不高于每立方米400元的标准收取。目前青岛市内3区燃气入网费执行的是《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6〕211号),其中:1.工业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400元。我区的非居民用户配套费高于市内三区。
3.《关于明确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第二部分,管道燃气配套费的收取和用途 ;第三部分,其他事宜。
4.起草《关于明确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关于先行先试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黄政发〔2014〕53 号)及《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6〕211号)。
5.通知下发前已按之前相关文件多收取部分的燃气配套费怎么办?
答:2020年1月1日以后有关非居民用户实际缴纳燃气配套费超出《通知》规定部分,由燃气公司主动办理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