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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三年实施方案(2022-2024)
发布日期: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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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区城管局
  • 成文日期 2023-01-17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管办发〔2023〕1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三年实施方案(2022-2024)
  • 为加快推进新区农村清洁取暖工作,我区制定下发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三年实施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镇(街道,含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主、部门推动、居民自愿的原则,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要求,按照旧村集中拆迁改造和分散式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推进,鼓励整村、整片区推进,稳步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工作。现就实施方案中工作标准和补贴政策方面说明如下:

    一、关于已确定拆迁计划的区域时间界定问题

    为避免因清洁取暖设施建成后随即拆迁带来的浪费,对列入旧村集中拆迁改造范围的村庄,原则上不实施分散清洁取暖改造,但对(2022-2024年)3年内不能完成拆迁的村庄仍需进行分散式清洁取暖改造。由各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村居改造事宜,并对拆迁计划的真实性和计划实施期限负责。

    二、关于农村清洁取暖改造补贴标准问题

    (一)改造补贴范围。清洁取暖补贴政策适用农村地区(补贴对象须具有农村户口、农村宅基地),经营性用房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已享受其他相关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补贴,具体界定工作由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各镇街负责。

    (二)建设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3号)相关标准,结合新区实际,为进一步鼓励农村居民参与清洁取暖改造的积极性,新区对相关改造方式明确补贴标准。具体为:

    1.分散式电代煤(空气源热泵):2匹(含)—3.5匹的热风机最高补贴4000元/户,3.5(含)匹以上的热风机和热水机最高补贴5000元/户。居民承担设备采购安装部分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

    2.分散式气代煤:按照最高5000元/户进行补贴(含一台燃气壁挂炉加两组散热器),对燃气管网建设费用按照最高4000元/户进行补贴,建设环节共计补贴9000元/户。居民承担设备采购安装部分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

    3.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按照不超过中标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7000元/户。

    (三)运行补贴标准。采暖季期间对分散式电代煤(空气源热泵)、分散式气代煤发放运行补贴,每个采暖期(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3月)按照最高补贴600元/户。采暖季结束后由各镇街道负责统计清洁取暖设备使用情况,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补贴汇总、发放等工作,运行补贴暂执行至2024年采暖季结束后,后续按照青岛市相关政策再行研究确定。

    三、关于补贴资金发放问题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过镇(街道)统一组织招标实施的农村清洁取暖改造,给予享受补贴政策。居民自行安装不在招标范围内的天然气、电力等取暖设备不享受补贴政策。

    2.居民安装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清洁取暖产品后,由居民向村(居)提出验收申请,村(居)汇总公示后,上报所在镇(街道),同步建立准确详细的工作台帐,由镇(街道)进行全面验收。改造用户台账要实行一户一档,相关证明材料要规范齐全。

    3.各镇(街道)对清洁取暖工程验收合格后,将名单分类汇总,上报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工程质量整体情况进行抽查,汇总抽查结果后全区公示。

    4.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依据抽查结果,对各镇(街道)完成改造数进行统计汇总后,提出拨款申请。由区财政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与清洁取暖建设无关的支出。

    5.对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后居民仍使用散煤采暖,由属地镇(街道)会同村(居)收回补贴资金或取消其补贴资格。

    四、其他事宜

    1.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补贴,其余住宅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涉及未分户、户口与宅基地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由各镇(街道)结合宅基地有关规定认为应当纳入补贴范围的,需通过村两委集体讨论、村集体公示栏公示等方式确定是否纳入补贴范围。

    2.对区民政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特困人群,结合居民意愿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超出上述补贴资金的,由镇(街道)统筹解决。

    3.分散式生物质方式自2022年起不再作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技术路径,不享受各级财政补贴。

    4.实施方案于2023年1月17日下发并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实施的改造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原《青岛西海岸新区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青西新管办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5.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清洁取暖方式,由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及时与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对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和措施,报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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