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打赢“蓝天白云保卫战”,建立健全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提升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水平,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际,制定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88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分别做好各自行业领域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和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全面建立和落实源头管控机制、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第三条 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责任单位职责分工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各部门扬尘污染防治职责》(青西新环委办发〔2019〕26号)划分确定。
第四条 区水和扬尘污染巡查办公室统筹调度市、区两级建设工地施工扬尘巡查和督办工作,每月定期召开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听取各责任单位落实协作配合机制进展情况等。
第五条 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源头管控机制。
区自然资源局每年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排查,对闲置土地和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情况抄告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城市管理责成土地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对土地进行简易绿化,对拒不整改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各功能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项目用地清场实施前十日内,与拆除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确保项目清场过程中落实湿法作业标准及配套防尘降尘设施;项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功能区应在三日内将许可信息推送或抄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对在建工程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先行限期整改,建设单位逾期不整改的,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区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其他承担项目建设的职能部门在对各自负责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时,按照上述工作流程落实施工扬尘源头管控机制。
各镇街组织拆除违法建设的,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第六条 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
区水和扬尘污染巡查办公室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扬尘问题,应当先行交办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整改的,实施挂牌督办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各镇街使用“街呼区应”机制,通过社会治理平台对重大、疑难施工扬尘问题启动协调联动机制。
区水和扬尘污染巡查办公室每月组织各相关责任单位发起一次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内容以区社会治理中心当月扬尘投诉重点区域为主。
第七条 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平台、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监管-执法一体化平台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诚建”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共享,进一步搭建建设施工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的网上互动平台,为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实现网上互联互通,推行非接触式执法模式。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组建建设项目管理执法联络微信群,并在每年第一季、第三季度召开在建项目管理单位会议,定期发布施工扬尘防治有关政策、标准和警示案例,通报各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
第八条 落实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区水和扬尘巡查办公室、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规定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包括涉嫌违法事实书面材料、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等相关证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巡查过程中或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违法行为属行业监管范围的,依法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行政执法建议书》。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办完结的施工扬尘违法案件,依法实施公示同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抄告行政处罚决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违法信息录入本部门相关建设项目监管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本行业“黑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范围限于建设项目使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采用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和合法项目经规划批准实施拆除工程中产生扬尘。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项目依法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产生的扬尘问题(含农村宅基地建设),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属地镇街联动处理。
非建设工程范围内裸露土地、渣土堆产生扬尘问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属地镇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西海岸新区渣土堆管理及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联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4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