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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索引号 005175002000200202000281
  • 成文日期 2020-10-1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4
  • 政策咨询部门 区综合执法局
  • 生效日期 2020-10-14
  • 政策咨询电话 18266483666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字〔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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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西海岸新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切实维护餐饮服务业从业单位和市民群众切身利益,明确界定餐饮服务业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综合协作配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8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青城管﹝2020﹞99号),全面落实源头管控机制、协调联动机制、案件移送抄告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经费保障。

      第三条 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青西新管发﹝2017﹞6号)和青岛市黄岛区机构改革方案,全面落实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划入城市管理执法、执法职责下沉镇街的体制改革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依据《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3号)和《关于建立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青城管﹝2020﹞99号),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各镇街生态环保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行业指导和业务监督,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镇街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业务培训工作;牵头开展餐饮服务业禁设区划定工作,组织实施餐饮项目选址合规性和环保治理设施有效性认定工作;牵头组织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对各镇街查办相关违法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和认定意见。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镇街查办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违法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实施法制监督,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抄送结案案件;会同区社会治理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镇街处置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投诉进行指导;根据市对区考核标准,对各镇街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职责权限内负责对照餐饮服务业禁设区目录依法受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权限内负责严格对照餐饮服务业禁设区目录依法受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依法做好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批后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定期排查利用公共排水管道排放餐饮油烟行为,按照城市管理领域案件移送程序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涉嫌违法案件。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对餐饮业经营者经营房屋使用性质进行确认;依法查处违法出租商品住宅开办餐饮服务业、餐饮经营者在商业网点违法装修、擅自占用住宅楼下人防工程开办餐饮服务业等违法行为。

      (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对餐饮业经营者经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未明确标注房屋建筑性质的进行认定。 

      (八)区司法局负责对各部门开展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和执法工作进行法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镇街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综合执法中队按职责处置餐饮业油烟噪声投诉,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违法案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每月动态新增或调整餐饮服务业禁设区目录;对重大疑难问题启动“街呼区应”机制共同解决。

      各镇街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和综合执法中队队伍建设,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等要素,充实巡查管控人员,及时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三章 协作配合

      第六条 建立源头管控机制。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权限受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工商登记注册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严格核实申请人选址情况,对位于餐饮服务业禁设区目录内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双告知”规定,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批准的经营项目和相的地审批机关,并要求申请人对在获得行政许可前不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作出书面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相关信息推送至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属地镇街,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巡查申请人是否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或实施筹备餐饮经营的相关装修活动,发现申请人违反书面承诺事项的,应进行书面预警提醒。

      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承担项目建设职能的功能区组织新建住宅项目或商住综合楼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三日内,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属地镇街,区生态环境分局在三日内会同属地镇街确认项目是否属于餐饮服务业禁设区或划定具体禁设范围,并将抄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项目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对餐饮业禁设区事项予以公示;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对网点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指导服务,其中,在职能部门尚未明确商业网点是否划入餐饮业禁设区前,对计划从事餐饮业经营者要进行风险提示。

      第七条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各部门分别各自明确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科室,确定协调联动联系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联合检查,各部门按通知要求派员参加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行业检查或行政执法。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对涉及“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是否配备设立专用烟道和改变业态等涉嫌违法事项,可书面函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释疑,业务主管部门应三日内函复明确意见。

      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要求,组织各镇街对辖区房屋进行逐户甄别、标记、建档,健全完善并动态更新餐饮服务业禁设地址目录,对禁设区进行精细化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报区政府批准予以关闭的餐饮项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批准文件,在三日内依职责权限提出撤销该项目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理意见,连同相关依据材料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反馈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报区政府批准予以停业的餐饮项目,项目经营者申请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受理,项目经营者未主动申请变更、注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批准文件将项目经营者纳入经营异常目录。

      镇街发起“街呼区应”解决具体问题时,按区社会治理中心“街呼区应、上下联动”机制流程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立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规定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包括涉嫌违法事实书面材料、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相关证据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巡查过程中或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违法行为属行业监管范围的,依法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行政执法建议书》。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各镇街查办完结的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违法案件,依法实施公示同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抄告行政处罚决定,各部门应将违法信息录入各部门相关管理平台或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本行业“黑名单”管理。

      案件移送抄告应当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配套措施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事项按照成员单位要求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执行。

      联席会议对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开展重大专项行动等事宜。

      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防治开展情况,办公室汇总制作工作简报报区分管领导。

      第十条 明确专项经费保障。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将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检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2018年10月26日前已开办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达不到排放标准且造成严重扰民的,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区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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