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以点带面,逐步建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新区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0年,新区建成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相关培训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各镇街,首个单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知识。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父母学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等活动。(责任单位:区妇联、团区委、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3.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依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机构,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4.统筹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在农村社区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5.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区与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采取合作等形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各镇街)
6.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新建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7.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形式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各镇街)
8.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依托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建成一批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落实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各镇街)
(四)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9.规范登记备案。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依托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受理备案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情况核实后予以备案。(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
10.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对所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应健全制度,配齐专业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大队应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11.夯实安全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12.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部门职责内监管责任和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13.完善日常监管。区卫生健康局作为牵头监管部门,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的宣传普及,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及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查体,依法查处照护服务机构内部卫生不合格等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用药安全监督检查,依法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处理退费等消费纠纷。区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依法处理涉及托育服务机构的安全、虐童事件。区消防部门指导基层派出所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保障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黄岛区消防大队、开发区消防大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14.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
15.鼓励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或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使用。(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6.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贷款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7.支持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婴幼儿照护等行业管理专业。(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18.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管理、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技术指导。鼓励将托育机构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19.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上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区税务局、黄岛区税务局)
20.加强信息支撑。按照上级部署,及时推广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21.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加强示范引导,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合力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三)强化管理评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情况、托育服务机构举办和服务质量全过程管理。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由属地镇街牵头,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和备案。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管理服务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 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