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西海岸新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集聚壮大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新区辐射带动作用,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西新管发〔2022〕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21〕45号)规定,经新区认定并在申请年度通过复核认定,且达到本细则相关条款要求的总部企业,区内国有企业除外。除存量总部企业只可申请企业发展和存量总部贡献两个条款支持外,新引进注册或新迁入落户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本细则各项条款支持。
二、支持标准
(一)注册落户
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1%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支持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年度起,三年内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在新区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注册资本金须是区外资金,且在新区注册后或迁入新区后实缴。实缴后不可抽逃,只可用于与新区相关的经营活动。该项支持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税务局、黄岛区税务局等)
(二)综合贡献
1.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后第一个完整年度起,按照其三年内所产生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给予100%支持。该项可每年申请一次。
2.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后第一个完整年度起,第7年、第10年可分别申请一次综合贡献支持,按照其第4-6年、第7-9年的三年年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的50%给予支持。第4-9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税务局、黄岛区税务局等)
(三)办公、营业用房补助
1.建设办公、营业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建设办公、营业用房的,按土地成交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其自持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等)
2.购置办公、营业用房补助。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自注册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等)
3.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补助。总部企业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以在新区缴纳社保且入驻的人数为标准,人均租赁面积不超过10平米,最高1000平米,给予不超过3年,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各招商单位或镇街)
以上三项可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任选或组合,按企业申请年度起三年内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给予补助,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3年内兑现。
(四)企业发展
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为准;“中国软件100强”以工信部公布为准;“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布为准;“山东100强”以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公布为准。(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区税务局、黄岛区税务局等)
(五)存量总部贡献
总部企业政策实施期内申报补助的,以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为基数,按申报年度增加部分给予50%支持,在政策实施期内可以每年申请一次,每个企业最多享受三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开发区税务局、黄岛区税务局等)
(六)高管人才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后第一个完整年度起,按照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5年内形成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给予100%支持,以扶持资金形式拨付企业自行兑现。“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我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下的企业,单个企业的支持对象不超过10个;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提报人数不超过20个。该名单由企业负责提供。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开发区税务局、黄岛区税务局等)
(七)本政策实施细则所提“新引进注册或新迁入落户”,是指2021年8月21日(含)以后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签订的合作协议;
4.出具本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5.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公司完税证明;
6.出具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7.申请自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及自持物业证明、购房合同、缴款证明、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上述文件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提供原件审核。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年度。
(二)申报受理
1.企业申报。企业于每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招商责任单位(或镇街)。
2.初审。招商责任单位(或镇街)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责任单位;涉及购置、建设办公、营业用房补助的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及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补助的报送招商责任单位(或镇街)。
3.复审。责任单位会同配合单位对企业提出的政策申请进行复审,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出具评审意见。
4.公示。责任单位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新区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责任单位报管委研究通过;区财政局根据管委意见按程序拨付各招商责任单位或属地兑现政策。责任单位将相关条款兑现情况报区招商中心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资金支持的;
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单位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招商责任单位(或镇街)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总部企业在申请资金支持时,同时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时,可同时享受,但是不能超过其年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本政策条款与新区及以上产业政策重复或类似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均需由各招商责任单位或属地进行评估或报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四)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如有减资或其他行为的,须及时向企业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镇街申报,由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镇街将相关情况转报至区商务局进行重新评估,重新核算享受相关政策。
(五)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十年内,对受补助的办公、营业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六)本细则自2022年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原《〈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青西新管办发〔2018〕3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