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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索引号 692020231130182424
  • 成文日期 2023-11-29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3-11-29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 生效日期 2023-11-29
  • 政策咨询电话 55585208
  • 失效日期 2026-04-12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发展若干政策(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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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发展若干政策(部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发展若干政策(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建设,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位于青岛董家口经济区,共分“两区、八园”,园区规划范围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的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青西新管字〔2023〕15号)和建设规划(青西新管字〔2023〕14号)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园区管理机构”是指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第五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六条  强化科技创新支持。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园区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或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有偿订制研发科技成果和共性技术并实施产业化的,按照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补助申请表;

    2.购买或委托开发科技成果合同、技术合同审核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真实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政策咨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联系电话:0532—55585207。

    支持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达3%(含)以上的给予增长奖励,其中研发费用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增长额度的30%,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奖励;研发费用增长100万(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增长额度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达3%(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及有关证明材料;

    4.企业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7012)》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及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项目、发票、合同等);

    6.真实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政策咨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联系电话:0532—55585207。

    第七条  强化人才引育支持。制定高层次人才分类政策,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快吸引高端人才集聚。三年内给予总额不低于60个重点人才引育配额,顶尖、领军、紧缺人才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顶尖和领军人才在评估期内购买区内商品住房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于引育省级以上人才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引进的本科及以上新就业毕业生(含新晋高级技师),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交通补贴。(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新引进人才须与申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工作)合同,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3.申报主体引进的有关人才全职入职时间须不低于6个月;

    4.相关人才须为2023年4月12日政策发布后引育;

    5.申报“顶尖、领军、紧缺人才”需获得经新区认定的“顶尖、领军、紧缺人才”称号;

    6.省级以上人才为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国家级人才工程、“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系列人选称号获得者;

    7.对于引进的本科及以上新就业毕业生,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全日制学历;

    8.新晋高级技师,学历不限,为政策有效期内新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才。

    (二)申报材料

    1.园区强化人才引育支持政策补贴申请表;

    2.园区新引进人才汇总表;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顶尖、领军、紧缺人才称号的证明材料;

    7.获得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证明材料;

    8.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复印件;

    9.引进人才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10.真实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政策咨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联系电话:0532—55585205。

    第八条  支持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对园区内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亿元以上的,根据当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投资),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在“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青岛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3.企业在园区累计投资(以“青岛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为依据)达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

    4.项目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投资纳统且项目纳统归属地为青岛董家口经济区,项目新增购置的设备必须由申报企业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使用;

    5.本奖补仅就项目申报年度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建筑物和设备投资额部分按比例核定奖补额度。

    (二)申报材料

    1.园区“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年度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建设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5.项目投资明细表;

    6.真实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政策咨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联系电话:0532—55585207。

    第九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企业实施“倍增计划”,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150亿元、80亿元、30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150亿元、80亿元、30亿元。

    (二)申报材料

    1.园区企业营收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

    4.真实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政策咨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联系电话:0532—55585207。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化智慧化发展。

    对新获得国家、省绿色工厂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新获得国家、省绿色工厂等荣誉称号。

    (二)申报材料

    1.园区企业绿色化发展奖励申请表;

    2.新获得国家、省绿色工厂等荣誉称号证明;

    3.真实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三)政策咨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联系电话:0532—55585207。

    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按照不超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竣工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申报材料

    1.园区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项目竣工(上线)并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年度软件投入情况明细表及资金投入证明(如发票、合同等)复印件等;

    5.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真实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政策咨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联系电话:0532—55585207。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政策资金,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和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申报程序(具体以各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如下:

    (一)自2024年起,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愿提出申请,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二)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项目查重、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项目,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审核确认,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确定拟奖补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

    (四)根据公示结果,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请示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通过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拨付申报主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负责对相关政策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进行材料初审、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负责安排资金预算并审核确认拟奖补项目及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与新区原有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园(董家口园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9号)的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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