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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索引号 692020240822093705
  • 成文日期 2024-08-2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08-21
  • 政策咨询部门 区文旅局
  • 生效日期 2024-08-21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2126230
  • 失效日期 2025-12-31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帐篷露营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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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4821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升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2015)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范围内设立和运营的各类帐篷露营地,包括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城市公园、山头公园、海水浴场及其他相关场所设立的有明确经营管理主体的帐篷露营地,以及各镇、街道等属地对在本辖区内游客自发集聚形成的无经营管理主体的帐篷露营聚集区基础上进行规范设立的帐篷露营场所。

    第三条 为统筹做好新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工作,成立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专班成员单位见附件。

    第四条 新区帐篷露营地实行台账式管理。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应在帐篷露营地设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街道等属地报送帐篷露营地设立方案及相关证照等资料,设立方案应包括帐篷露营地所在位置、占地面积、营位数量、营业时间、管理规定等基本情况介绍;镇、街道等属地负责根据辖区内帐篷露营地建设发展实际,建立本辖区帐篷露营地管理台账并向专班报送;专班负责根据镇、街道等属地报送情况,建立新区帐篷露营地统一管理台账

    由镇、街道等属地在本辖区内游客自发集聚形成的无经营管理主体的帐篷露营聚集区基础上规范设立的帐篷露营场所,镇、街道等属地负责参照前款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并向专班报送。

    第五条 帐篷露营地应选择在地形相对平整、交通较为便利、可进入性好的安全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 帐篷露营地须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整体布局应因地制宜,营地规模和接待容量应与场地环境的生态承载力相匹配;鼓励参照《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2015)配套完善服务中心、公共厕所、分类垃圾箱、导览和安全标识、电力和照明、通讯和网络、停车场等相关设施,不断提升营地建设和服务水平;机动车禁止驶入帐篷露营区。

    第七条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承担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露营地实际,制定安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防灾、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要求;应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应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帐篷露营地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应加强治安管理,强化现场人流监测疏导、应急处置等工作,鼓励在帐篷露营地安装监控设施等安全管理设备。在帐篷露营地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许可申请。

    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野外用火等要求和规定,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并强化对游客的防火宣传教育,明确告知游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可燃放烟花、篝火、烧烤、烹饪的营地,经营管理主体应加强明火管理,确保明火远离易燃物,使用明火全程有人看管、人走火熄,并在明火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应制定落实帐篷露营地强降雨、雷电、大风、大雾、暴雪、冰雹、寒潮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按照新区应对极端天气预警分级和应急响应措施做好防灾避灾相关工作,引导游客主动防范规避风险。一旦接到大风、暴雨、暴雪等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立即停止户外露营服务,关闭营地,停止接待游客将已入住游客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

    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应配备与露营地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明确定点联系医院。帐篷露营地内从业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护培训,并掌握相应急救技能。

    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应准确掌握帐篷露营地空间环境容量,科学核定最大承载量,建立完善预约系统,落实限量预约错峰措施,当入营游客数量临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采取限流、分流措施,严防超出承载能力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与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在帐篷露营地及周边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严格做好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营地应对天幕进行分区管理。

    第八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应根据营地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设置明确的岗位服务规范和质量要求,工作人员入职前需参加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能快捷高效地提供露营基础服务和旅游导览、技能指导等附加服务;应有明确的开放时间和相应的管理规定,并进行公示;在营地开展经营活动的,须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经营者和商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应采取必要的生物、物理和化学措施,减少蚊、虫、蚁等有害生物烦扰。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镇、街道等属地管理为主、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监管的管理体系。

    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承担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承担场地使用监管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该场地主管责任。

    镇、街道等属地承担帐篷露营地属地管理和日常监管责任,引导本辖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

    专班各成员单位负责依据各自职责对新区帐篷露营地进行业务指导和联合监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行业监管,做好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和政策研究制定、宣传引导、协调对接等相关工作,建立区内帐篷露营地统一管理台账,指导镇、街道等属地开展工作。

    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文明旅游相关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负责做好帐篷露营地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经营管理主体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帐篷露营地周边道路交通疏导、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属地在帐篷露营地设立中落实相关规划要求和占用地审核等工作,组织做好帐篷露营地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相关工作;联合区气象局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场地提供方做好城市公园、山头公园、海水浴场等场所帐篷露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在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等场所开展的帐篷露营活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的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医疗卫生救援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等属地做好帐篷露营地森林防火工作,以及因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市场秩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监管等工作。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黄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气象预报和实况服务,协同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涉及体育业务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泊里镇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职权范围内已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帐篷露营地项目的监管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的市容秩序整治、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的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等属地应按照“属地主责、部门共管”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本辖区适合和禁止开展帐篷露营活动的区域并进行公示,对适合开展帐篷露营活动的,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进行公示;对辖区内游客自发集聚形成的无经营管理主体的露营聚集区提出规范发展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引导和推动本辖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对在缺乏安全保障和禁止设立露营地等区域内设置帐篷露营地及违法违规开展帐篷露营活动的,镇、街道等属地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联动,加强巡查和治理,对拒不配合改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指导和配合。

    第十一条 区内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城市公园、山头公园、海水浴场等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所实际,确定适合和禁止开展帐篷露营活动的区域并进行公示;对确定适合开展帐篷露营活动的,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进行公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指导和配合。

    第十二条 专班各成员单位应积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镇、街道等属地和运营管理主体设立帐篷露营地、制定管理规定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联合监管,推动新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帐篷露营地建设和发展,落实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有关标准,持续提升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优化产品品质,打造帐篷露营地品牌,为新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发展当示范、作表率。

    第十四条对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属于市政公共资源的帐篷露营地,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该会同财政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正式出台前,在新区已建设完成或经营的帐篷露营地,应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向所在镇、街道等属地报送有关资料;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要求的,应参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提升;存在问题隐患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82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附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

    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统筹做好新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工作,提升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成立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工作专班,专班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新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联合监管,指导和督促镇、街道等属地及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落实各项管理流程,促进新区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专班成员单位如下: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文明办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黄岛区消防救援大队

    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区气象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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