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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索引号 692020250102165352
  • 成文日期 2024-12-1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12-18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生效日期 2024-12-18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68971703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字〔20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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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字〔2023〕41号)同时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主要职责 

    3监测预警 

    3.1风险评估 

    3.2预警分级 

    3.3监测预报 

    3.4预警发布 

    3.5预警级别变更与解除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 

    4.2报告内容和方式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5.2应急响应启动 

    5.3应急响应措施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6.2经费保障 

    6.3人员保障 

    6.4物资保障 

    6.5信息联络保障 

    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7.1信息发布 

    7.2舆论引导 

    8预案管理 

    8.1宣传 

    8.2培训 

    8.3应急演练 

    8.4预案编制与解释 

    8.5预案审核与发布 

    8.6预案备案 

    8.7预案修订 

    9责任追究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海岸新区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是《青岛西海岸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专项应急预案。

    青岛西海岸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功能区、各镇街(含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下同)、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企业操作方案应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明确分工,强化落实;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西海岸新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工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以及各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应急工作组包括预报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

    2.2主要职责

    2.2.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管委(区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具体工作。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指挥本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开展新区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重污染天气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市重污染天气专项指挥部、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2.2.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本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本指挥部决定,传达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委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本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与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承担本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工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下停产、限产企业断、限电措施及流程。协调区供电部门做好供电保障和按流程对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区教育和体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各镇街落实施减排清单中限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各镇街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区财政局: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区级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各功能区、各镇街落实裸土面源管控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制定和更新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工作;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落实施工工地内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施工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停工措施。

    区城市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促落实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易产生扬尘港口码头作业的停工措施,以及港口码头落实应急运输响应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

    区卫生健康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落实卫生系统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各镇街执法中队查处建成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餐饮业油烟直排等违法行为,对已赋权镇街的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业务指导。配合相关单位和镇街道落实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负责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重型柴油货车。负责指导和监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限行执行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区气象局做好区空气和气象监测;制定和更新工业源减排清单和减排措施,指导企业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各镇街督促企业落实限排、限产、停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配合公安等部门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区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气象监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联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各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编制本辖区重污天气应急响应方案。落实区级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保障本辖区内应急工作资金投入。

    各成员单位在完成以上职责任务的基础上,需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应急工作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预报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五个应急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增减工作组。

    (1)预报预警组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分别负责新区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与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预报预警组联系和沟通,密切关注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等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和黄岛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配合,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查处;负责运输车辆监管;推动靠港船舶岸电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扬尘源控制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分别牵头,各功能区、各镇街及区综合执法局等配合,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务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和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建筑垃圾运输和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的落实。

    (3)宣传报道组

    由工委宣传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4)专家咨询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牵头,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行业专家组成,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持。

    (5)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启动响应时,应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组对各功能区、各镇街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监测预警

    3.1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特殊时段受静稳、小风、高湿以及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形成重污染天气。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与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预报预警组联系和沟通,根据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预报预警组空气质量监测、预报、会商数据,结合新区监测资源,分析新区空气质量数据走势,报告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应对依据。

    3.4预警发布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黄色预警信息后,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接到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信息通过金宏网发送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过政务新媒体、电视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3.5预警级别变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照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解除、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后,应立即通报区相关部门、单位,并电话半小时、书面1小时内向本指挥部、工委(区委)总值班室、管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向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应报本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上报,并同时报告工委(区委)总值班室、管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4.2报告内容和方式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报送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的通知后,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接到启动Ⅱ级响应的通知后,报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分析研判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接到启动Ⅰ级响应的通知后,报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分析研判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与应急响应启动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基本应急响应措施

    (1)动态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在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下,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应急减排比例

    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3)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①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其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企业按照《指南》等文件要求,建设车辆门禁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

    ②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③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④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5)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5.3.2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结合当日气象条件,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每天增加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市(区)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市(区)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依法依规按程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3.3区域应急联动

    在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与临近区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城市协作,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共享。

    5.3.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3.5总结评估

    (1)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每日将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报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管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1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评估。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2)各成员单位每年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3月底前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报送至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进一步完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6.2经费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不断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人员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组建应急工作组,明确人员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供个人防护保障。

    6.4物资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信息联络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按照公务用车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用车保障工作。

    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7.1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内容。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2.信息发布的形式。通过政务新媒体、电视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3.信息发布的组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收集事件信息,报经本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宣传报道组进行发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进行信息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负责。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7.2舆论引导

    密切关注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预案管理

    8.1宣传

    宣传报道组通过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8.2培训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应急演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应在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应急演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和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4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与解释。

    8.5预案审核与发布

    本预案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部审核后,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审核。

    预案审核通过后,报区管委办公室研究后发布实施。

    8.6预案备案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区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总本级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8.7预案修订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责任追究

    加大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落实应急减排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除保障类清单。

    10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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