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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索引号 692020250120151109
  • 成文日期 2024-12-3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农村局
  • 生效日期 2024-12-31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4176168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字〔20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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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的通知》(青农字〔2021〕41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动物卫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经研究,决定调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从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二)按规定落实国家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上交病死牛、羊以及体长30厘米(含)以上病死猪的养殖场(户)。

    已享受病死畜禽政策性保险补贴和染疫动物强制扑杀补助的养殖场(户)除外。依据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畜禽除外。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调整全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含流产、死胎)的,不予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补助60元/头,其中养殖环节补助10元,收集环节补助15元,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35元;病死猪体长70厘米(含)以上的补助80元/头,其中养殖环节补助20元,收集环节补助16元,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44元。

    (二)病死牛羊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奶牛补助800元/头、病死肉牛补助400元/头、病死羊补助26元/只,其中养殖、收集、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比例分别为25%、20%、55%。

    (三)病死禽兔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禽(鸡、鸭、鹅)、兔和在我区饲养并在区内宰杀取皮的毛皮动物胴体,按照重量补助1.2元/千克。其中,收集环节补助0.3元,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0.9元。

    三、资金保障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按照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的通知》(青农字〔2021〕41号)予以保障,由中央、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工作分工

    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数据核查、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落实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牵头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各自辖区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养殖场(户)主动上缴病死畜禽,以便集中无害化处理,杜绝宰杀、贩运、买卖、丢弃、食用病死畜禽行为。

    五、有关要求

    (一)压实责任。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主动委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按照收集、运输、暂存、处理建设标准,开展提档升级建设,保证收集和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严格监管。在收集病死畜禽时,基层动质站监管人员、无害化处理厂收集人员、养殖场(户)负责人三方必须现场确认病死畜禽(含毛皮动物胴体)数量或重量,按规定拍摄照片并将照片和相关数据上传至青岛市畜牧业安全监管平台。同时,现场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登记表,三方签字确认。确保信息系统数据与纸质记录一致。

    (三)资金拨付。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实行先处理后补助。

    (四)改革创新。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总结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行十年来的经验和弊端,梳理当前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配套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有利因素和制约因素,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分析研判,借鉴先进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供新区管委研究决策;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位布局,提高服务质量,持续推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改革创新、降本增效。

    (五)政策适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青黄政办发〔2015〕22号)涉及病死畜禽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计量方式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农村局、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青西农字〔2019〕207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调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时,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第一时间作出相应调整,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

    (六)本通知下列用语含义。

    1.收集,是指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员到养殖场(户)附近的合适地点,在基层动质站监管人员监督下,清点病死畜禽数量,使用青岛市畜牧安全监管平台收集员手机客户端APP完成规范拍照,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由养殖场(户)负责人、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员、基层动质站监管人员现场在APP相应栏目签名确认,不得代签;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员现场填写《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登记表》,内容须完整准确、字迹清晰,并由养殖场(户)负责人、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员、基层动质站监管人员现场在相应栏目签名,不得代签;在基层动质站监管人员监督下,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员负责病死畜禽装车后,对收集点地面、装载工具、收集车辆等规范消毒;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员负责将病死畜禽运输到无害化处理厂。

    2.集中无害化处理,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鲁牧动卫发〔2023〕5号) 《青岛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十项措施》建设运营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执行《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版)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残余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并合法合规处置;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等要达标排放,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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