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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索引号 692020250928090951
  • 成文日期 2025-09-1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5-09-17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 生效日期 2025-09-17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891009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字〔20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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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新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22〕65号)同时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全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自然灾害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台风、暴雨、冰雹、寒潮、低温冷害、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暴潮、海啸、绿潮、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域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管委(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5 风险评估

    青岛西海岸新区地处青岛市西南部,陆域面积2129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海岸线309公里。西海岸新区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域内,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气候,空气湿润,雨量充沛,温度适中,四季分明,具有春寒、夏凉、秋爽、冬暖的气候特征。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分析,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冰雹、低温冷害等气象灾害,地震、山洪,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暴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从新区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灾害趋势情况看,台风、季节性干旱、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城乡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期间,局部发生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每年6月前后,沿海区域浒苔灾害发生频率增大。

    1.6 响应分级

    自然灾害救助按照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四个级别。

    1.6.1 四级响应

    本区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6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1.6.2 三级响应

    本区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300户以下;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1.6.3 二级响应

    本区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1.6.4 一级响应

    (一)本区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青岛西海岸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各级各部门开展灾害应对工作,指挥各类专业机构、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调配专业设备、应急物资提供坚实保障,协调军地成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高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履行自然灾害救助区级指挥部职责。协调指导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防减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协调开展重大特大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推动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启动全区应急响应、转入区防减救灾委统一指挥模式,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区防减救灾委决策部署,做好启动和终止灾害应急响应,及其他需要区防减救灾委响应处置协调工作。承办区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区防减救灾委专家组

    区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自然资源、民政、住建、城管(水务)、交通、农业、应急、水文、气象等成员单位专家以及驻区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部门同行的专家等。其职责为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定、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功能区、镇(街道)职责

    工委宣传部:配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工作,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和处置工作,确保网络舆论平稳。

    区人民武装部:协调民兵和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加减灾工程建设的设计、立项和建设、验收工作;协同做好救灾应急状态下储备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应急期间粮食、区级救灾物资供应充足,物价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

    区教育和体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区灾害风险监测预警、灾害风险隐患综合信息化体系建设;根据本地产能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救援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企业服务,努力帮助企业完成灾后复工复产等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公共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进行管理;督导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保障和管理,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实施灾后重建用地规划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预测预报农作物灾害;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燃气、供热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转移人员、伤病员等车辆的交通运输畅通;协调有关运输企业提供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海洋灾害警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浒苔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和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灾中、灾后伤病员的转移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参与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负责组织自然灾害的灾情信息核查评估和汇总上报,协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公司快速开展查灾核灾理赔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承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有关保险机构依法有序开展自然灾害综合民生保险服务、理赔等业务,指导各项承保理赔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区国动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经管委(区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和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环境监测等工作。

    黄岛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黄岛区消防救援大队、前湾保税港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红十字会:负责向辖区内呼吁请求援助,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减灾救助,组织和指导红十字系统救灾捐赠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组织参加重大气象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区水文局:负责雨情、水情、旱情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事发地域的水文监测和预报信息工作。

    黄岛区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要求,配合做好临近功能区、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城市管理(水务)、水文、应急、自然资源、海洋发展、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预警并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同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道)自然灾害、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按照区防减救灾委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报区防减救灾委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对可能受灾害影响的镇(街道)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措施。

    (5)随时准备转移安置人员。开放相关应急避难场所并向风险区域人员介绍转移路线,随时做好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及时通报汇报。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重要情况向管委(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主要领导汇报。

    (7)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

    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和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核定上报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并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向区防减救灾委、管委(区政府)和上级防减救灾委报告。

    4.1 信息报告的主体及内容

    区气象局负责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气象灾害信息,区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区水文局负责报告汛情、旱情预警及水旱灾害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报告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灾害信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报告地质灾害预警及地质灾害信息,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报告海洋灾害预警及海洋灾害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报告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报告生物灾害预警及生物灾害等信息数据。

    4.2 信息报告时限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及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在15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管委(区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低于灾害发生后45分钟)。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程序向区防减救灾委、管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人员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应在15分钟内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做到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4.2.2 已启动区级灾害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不包括干旱灾害救助),在宣布应急响应等级降低或结束前,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功能区、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功能区、镇(街道)在每日13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上报;区应急局在每日14时之前向工委(区委)和管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功能区、镇(街道)和区应急局应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各功能区、镇(街道)和区应急局应当会同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各功能区、镇(街道)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送市应急局。

    遇有死亡和人员失踪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灾害情况,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立即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功能区、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后按程序上报核报。

    4.2.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减救灾委或区应急局要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要迅速开展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伤人员的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害损失情况初报,及时做好续报、核报。

    5.2 分级响应

    5.2.1 四级应急响应

    1.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标准,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

    2. 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功能区、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和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管委(区政府)、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③协商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受灾功能区、镇(街道)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受灾功能区、镇(街道)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5)根据功能区、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向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调拨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金融办协调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各承保公司按合同要求开展快速核查理赔。

    (7)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管委(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2 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区长)决定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四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根据功能区、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向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调拨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2)灾情相对稳定时,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3)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4)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管委(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3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区长)决定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三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2)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每8小时与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救助。

    (5)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管委(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合作并按职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各项支持,共同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7)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汇报。

    5.2.4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具体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二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受灾功能区、镇(街道)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2)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受灾功能区、镇(街道)的请求,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相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发送灾害信息。遇到重大灾情变化情况随时报告。

    (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防减救灾委要求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并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7)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与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区防减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程序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8)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管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和管委(区政府)。区防减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按职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11)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汇报。

    5.3 响应级别变更和响应终止

    当灾情发展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响应级别;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功能区、镇(街道)、村(社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功能区、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西海岸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灾情稳定后,经区防减救灾委会商达到响应终止条件后,终止响应,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实施。

    5.4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功能区、镇(街道)启动二级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功能区、镇(街道)通报,所涉及的功能区、镇(街道)要立即启动功能区、镇(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区防减救灾委、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形式包括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2 舆情引导

    灾情稳定前,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减救灾委应当组织收集网络涉及灾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区防减救灾委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评估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上级和本级下达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协同指导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功能区、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管委(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相关功能区、镇(街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要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在当年9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当年10月10日前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7.2.3 各功能区、镇(街道)根据下发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极端条件下因自然灾害受灾的群众解决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通过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局确保粮食供应。

    7.3 总结评估

    灾情稳定后,各功能区、镇(街道)和区防减救灾委应对自然灾害损失、相关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15日内区防减救灾委书面报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

    7.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受灾功能区、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同时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4.1 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7.4.2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收到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4.3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重建规划、选址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4 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功能区、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功能区、镇(街道)上报本辖区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派出督查组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4.5 由国务院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1.1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下拨上级救灾资金。

    8.1.2 管委(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上级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各类灾害保险融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

    8.1.3 建立健全应急、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8.2 物资保障

    8.2.1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照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应急救灾物资配备有关规定储备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紧急供货机制。

    8.2.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机制。

    8.3 通讯和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公共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管委(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医疗保障设备和专项值班室。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用水、用电、用油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区应急管理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8.5.2 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海洋发展局、气象局、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黄岛区消防救援大队、前湾保税港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损失评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赴灾区现场指导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提升自然灾害现场救援能力。

    8.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奖励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工作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的救灾捐赠。

    8.7 科技保障

    8.7.1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管(水务)、农业、卫健、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8.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和大模型在灾害救助中的应用。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 宣教培训

    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扎实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各大功能区、镇(街道)、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国家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9.2 应急演练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灾害多发区域的功能区、镇(街道)、重要企业等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经常性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10 附则

    10.1 术语解释

    本预案“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本预案“镇(街道)”均包含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

    10.2 责任与奖惩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截留、挪用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 预案管理

    10.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上级预案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实施方案等,确保预案落实到位。各大功能区、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组织修订本功能区、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3.2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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