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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7500200020020190034
  • 成文日期 2014-09-05
  • 发布日期 2014-09-05
  • 政策咨询部门 区发改局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9612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场主体“先照后证”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青黄政发〔2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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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制定市场主体“先照后证”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实行将市场主体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的“先照后证”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明确登记部门和审批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用监管,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实行“先照后证”

      精简和规范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凡是区级审批部门直接审批或是上级部门已授权区级审批部门审批的许可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实施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需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项目,获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行“三证合一”

      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加注在营业执照上,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市场主体只需在一个窗口受理,递交一套申请材料,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通过联合办公和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完成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传输,实现同步联动审批,同一个窗口发照。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允许“一址多照”,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住所可以登记为同一个房屋;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市场主体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允许“一照多址”,允许在住所外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黄岛区域内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其中,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可以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

      (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发布、共享、使用、反馈机制和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许可监管等信用信息依托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实时共用和反馈。

      2.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批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相关审批部门(包括业务上级虽未授予审批权但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改革相衔接配套的监管办法,尽快制定出台“先照后证”的事中事后市场主体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格局。

      3.强化市场主体承诺书履行情况检查。审批部门应在期限内检查市场主体承诺书履行情况,逾期未补齐相关材料或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的、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直至撤销或吊销已颁发的审批证照,并对其失信行为依据重大失信行为企业和负责人“黑名单”制度等予以惩戒。

      4.依托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利用非法建筑、不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利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城建、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审批事项的,由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落实属地化管理的职责。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登记情况不符的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打破条条框框束缚,跳出部门利益,主动对接,切实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的关系,正确把握放与管的关系,做到放管结合,权责同步。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先照后证”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编办、监察局、工商局、法制办、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负责起草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在国家、省、市出台“先照后证”实施方案后对本意见进行修订,统筹推进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先照后证”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强化监督保障。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批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锐意进取、勇于改革创新的履职行为予以保护和支持;对改革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青岛市黄岛区市场主体“先照后证”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市场主体“先照后证”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区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细则所称“审批部门”是指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相关职能部门。

      本细则所称“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之外的,不需各级审批部门批准即可经营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主体资格”是指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的市场主体资格。

      本细则所称“经营资格”是指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在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后,才能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资格。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取得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按《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相关材料可以在“黄岛新区政务网”进行下载。

      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

      第二章 登记审批

      第四条 凡是区级审批部门直接审批或是上级部门已授权区级审批部门审批的许可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区政府通过“黄岛新区政务网”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登记审批制度改革前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按照从新兼从宽的原则进行变更、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的流程、规定由工商登记机关在“黄岛新区政务网”公布。

      第六条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根据各自类型主要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合伙人)姓名;

      (四)市场主体类型;

      (五)注册资本;

      (六)经营范围;

      (七)经营期限;

      (八)出资人姓名;

      (九)工商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实行市场主体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的审批登记制度。

      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

      申请人申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的,其中,对属于区级审批部门直接审批或是上级部门已授权区级审批部门审批的许可事项,工商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对经确认保留的特殊前置许可项目,仍应先取得许可经营资格,再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申请从事的许可经营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须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

      市场主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可以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许可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第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前置许可项目,工商登记机关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对其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属于工商登记后置的许可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予以登记。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个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本区内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其中,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可以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经营场所在本区内但住所登记不在本区内的,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新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利用非法建筑、不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住所可以登记为同一处房屋;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市场主体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其产权权属、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证复印件。

      (三)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市场主体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尚未取得房产证但依法可以使用的房屋,属自用的,申请人应对房屋的合法性等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作出书面承诺;属租赁的,申请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均应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租赁协议(承诺书可在工商登记注册窗口领取或从“黄岛新区政务网”下载)。

      申请人使用《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对承诺事项负责,并承担不履行相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依照各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包括业务上级虽未授予审批权但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市场主体承诺书履行情况检查。审批部门应在期限内检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市场主体承诺书履行情况,逾期未补齐相关材料或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的、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直至撤销或吊销已颁发的审批证照,并对其失信行为依据重大失信行为企业和负责人“黑名单”制度等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利用非法建筑、不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利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城建、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审批事项的,由审批部门依法监管。辖区街道办事处应积极落实属地化管理的职责。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登记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违背承诺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及时函告工商登记机关,工商登记机关可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将该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通过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从事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或其它渠道通报相关部门。

      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可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依法对其办理相关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 工商登记机关和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以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机关不作强制变更,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申请依照本细则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在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黄岛新区政务网、金宏网、纸式文书传递、交换及公示信息。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出台相关新法律法规和规定后,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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