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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005175002000200202000158
  • 成文日期 2018-12-20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18-12-20
  • 政策咨询部门
  • 生效日期 2018-12-20
  • 政策咨询电话
  • 失效日期 2020-10-16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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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18年12月20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工作机制,推动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意见》(青政字〔2018〕60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委区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章  保障决策内容依法合规

        第三条  坚持权责法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必须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或者得到合法授权。要避免出现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越权决策、政府部门之间越权决策、行政机关越权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情形。

        第四条  确保内容合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应当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文件相抵触。引用依据时不得断章取义、随意理解;不得去条件、去背景,肆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引用已废止或者过期的依据。对创新事项决策,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第五条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作出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六条  遵循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一般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以及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所普遍遵从的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

    第三章 落实决策法定程序

    第七条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构建多元、开放的公众参与模式,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或者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向公众释放政府的诚意,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提高政府决策的开放性。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事前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决策承办部门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出具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

        第九条  落实风险评估机制。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造成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条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要采取音像或者文字记录的方法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完整存档。

    第四章 加强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区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管委区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区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区合法性审查机构不予办理。有关单位就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区合法性审查机构意见的,区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区合法性审查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二)方案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草案形成过程、对特别规定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等依据目录及文本(或摘要);

    (四)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及听证报告;

    (五)专家论证结论及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六)风险评估报告;

    (七)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或由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涉及资金、土地和重大项目建设等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需要出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上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区合法性审查机构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限期补送。

    第十四条  区合法性审查机构主要对决策的主体、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区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关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研究修改。

    第十六条  区合法性审查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名称;

    (二)关于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区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管委区政府审议行政决策事项的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区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提请管委区政府审议时予以说明。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予以扣分。

    第五章  创新决策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计划管理。管委区政府每年汇总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形成区级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各大功能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区政府提出下一年度拟纳入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建议,议题申报应征得区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以目录方式进行管理。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提前介入,主动联系,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等程序,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督导。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变动,以及市、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发生变动的,应根据变动情况对决策事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规范可行性研究。行政决策草案筹备阶段,要充分研究决策事项的可行性条件,运用大量数据资料论证,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并对决策实施后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及时发现潜在的决策风险,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完善征询制度。对尚不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决策事项,需了解公众意愿的,可采取征询意见的形式,向部分相对人征询相关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将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征询意见情况报告,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实现政务阳光透明,提高政府公信力。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预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等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完善后评估制度。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后评估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评估报告是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重新调整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要根据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在决策过程中,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保证行政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绩效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决策过错认定标准,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决策严重失误,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依法决策工作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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