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琅琊文艺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琅琊文艺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文化引领战略,提升新区文艺原创力,激励精品创作和人才成长,打造文化新区、人文名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琅琊文艺奖”。
第二节 奖项设置
第二条 “琅琊文艺奖”设“作品奖”和“成就奖”。
第三条 “作品奖”分设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胶南年画共计十个门类。每个门类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1、音乐:包括声乐作品(作词、作曲)、器乐作品(管弦乐、室内乐及器乐独奏作品等)。
2、戏剧: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小戏小品等。
3、舞蹈:包括古典舞、芭蕾舞、民族舞、民间舞、现代舞、踢踏舞、爵士舞、街舞、模特表演等。
4、曲艺:包括相声、快书、评书、琴书、大鼓及各类曲艺说唱等。
5、文学: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诗歌、儿童文学、民间文学等。
6、美术:包括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画、水粉画、漆画、连环画、综合材料、美术设计等。
7、书法:包括楷书、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篆刻、刻字等。
8、摄影:包括风光摄影、新闻摄影、人物摄影、静物摄影等。
9、民间工艺:包括剪纸、陶瓷、刺绣、布艺、雕刻、草编、面塑等。
10、胶南年画。
第四条 一部作品不得兼评“作品奖”的两个奖项。以上奖项均可空缺。
第五条 “成就奖”用于奖励获得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及其下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协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奖项和其他全国性权威文艺奖项、省级重要文艺奖项(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省作协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奖项的最高奖)的作者。
第三节 奖金标准
第六条 “作品奖”奖金标准设置如下:
1、戏剧类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2、音乐类、舞蹈类、曲艺类一等奖奖金1.5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
3、美术类作品一等奖2万元奖金;二等奖1.5万元奖金;三等奖1万元奖金。
4、书法类、胶南年画作品一等奖奖金1.5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
5、文学、摄影、民间工艺类作品一等奖奖金1万元,二等奖奖金0.6万元,三等奖奖金0.3万元。
第七节 “成就奖”按作者在全国、全省获得奖项等级给予相应奖励。
1、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5万元。
2、获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等的作品,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3万元。
3、获得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奖、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各文艺门类奖项最高奖,一次性奖励作者3万元。
第四节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琅琊文艺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工(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工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联的负责同志为组员,负责评选工作的宏观管理、决策指导和监督审查。
第九条 “琅琊文艺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琅琊文艺奖”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下发通知及日常事务。
第十条 设立“琅琊文艺奖”专家库,注重专家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以区外专家为主,可根据需要不断调整更新专家库成员。
第十一条 设立“琅琊文艺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每届每个门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
第五节 评奖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正确导向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坚持德艺双馨原则。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作品评价标准,把申报人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声誉作为重要参评条件,建设“德才兼备”的文艺队伍,建立能够反映文艺作品综合质量的评价体系,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文艺创作者倾斜,严禁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及其作品参评。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规范评奖程序,坚持专家评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提高评奖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坚持创作推广原则。把“文化惠民”思想贯穿评奖全过程,突出群众文艺特色,推动参赛作品进行公益性展示传播。
第六节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参评“作品奖”的文艺作品原则上应当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的作者(在本区工作两年以上的自然人、在本区注册两年以上的法人)、驻区部队官兵、驻区高校学生创作的各类文艺作品;与区外合作的作品,本区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创作宣传西海岸新区的文艺作品也可申报。每位作者最多可申报同类作品2件。
第七节 评奖程序
“琅琊文艺奖”每两年一届举办。按舞台艺术类(音乐、戏剧、舞蹈、曲艺)和非舞台艺术类(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胶南年画)隔年分别组织实施。每届申报参评作品为评选年份的前两年内展出、公演和发表的文艺作品。
第十七条 通知。每一届评选前,由评选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各个门类的《“琅琊文艺奖”评奖细则》和工作方案,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申报。参评作品由本人或单位向评选办公室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素材(如出版物、音视频资料、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及作品收藏证、展出入选证等)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节、获奖证书、版权声明等)。
第十九条 审核。评选办公室负责对参评作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评审。按文艺门类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由5名专家组成。相近门类可以组合评审。评选结果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评选结果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以后,在区内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布。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琅琊文艺奖”评选结果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公布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获奖作品,由评选办公室核实后,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管委批准后,撤销有关奖励,追回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及其作品连续两届内不得申报“琅琊文艺奖”。
第二十四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秉公尽职,保守秘密。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开展,评委会成员和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须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专家或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同时永久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涉及的工作人员将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琅琊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琅琊文艺奖”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