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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00517500200020020190196
  • 成文日期 2016-11-1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16-11-18
  • 政策咨询部门 区发改局
  • 生效日期 2016-11-18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9612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黄岛区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及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青黄政发〔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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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6〕4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将大庄遗址等17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青岛市黄岛区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将原青岛市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胶南市文物保护单位统一更名为青岛市黄岛区文物保护单位,并对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传承中华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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