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30529102800
  • 成文日期 2023-05-15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3-05-15
  • 政策咨询部门 区自然资源局
  • 生效日期 2023-05-15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95762
  • 失效日期 2026-05-16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加强和落实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
    青西新管发〔2023〕10号
    字体大小: 打印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好公共服务设施,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具体行动。为维护居住区业主合法权益,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到位、移交到位、管理运营到位,落实“学有优教、劳有所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实现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均等化,为建设和谐、美丽、幸福、宜居的现代化新区创造条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15分钟生活圈及10分钟生活圈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范围对应《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中区级及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5分钟生活圈及居住街坊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范围对应《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中社区级及社区级以下级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需要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服务、市政公用、交通等(详见附件1: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内容)。

    第二条 西海岸新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划及配置,应贯彻高标准配置、均等化布局、集约节约用地、体检评估完善及同步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

    高标准配置。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为基本原则及标准,统一规划,统筹兼顾,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新建居住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模下限值宜采取上述导则中的上限值,具体设置结合开发建设方式的不同和实际情况进行配置。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均等化布局。充分考虑方便居民生活,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尽量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形成“区级——街道级--社区级——社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要兼顾资源情况和实施条件,注重公平,合理安排。

    集约节约用地。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在保证设施规模不减少、标准不降低的基础上,鼓励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将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排,促进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体检评估完善。针对历史遗留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缺失或不合理的实际情况,以及新增居住用地零星出让导致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达标的现状,重新分析论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存在的不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上进行修补完善。

    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和本实施意见,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条 西海岸新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及选址、土地收储供应、建筑方案审批、规划验收、登记移交及管理使用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  规划及选址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新区实际和发展需求,以新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为依据,依职责编制行政管理、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服务、市政公用、交通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到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新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中落实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新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并在地块中明确区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及幼儿园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内容和规模。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社区级及社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本意见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第七条 区级及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含行政管理、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中的市区级设施教育、公交首末站、市政公用等设施)一般应独立占地,并鼓励互不影响的公共服务设施复合设置,建设一站式公共服务设施平台。社区级及社区级以下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与居住区项目联合设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不得占用及挪用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设需求。

    第九条 独立占地(一般为区级及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及时纳入新区年度财政预算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依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提前研究建筑设计方案,并提出建设计划。

    第十条 非独立占地(一般为社区级及社区级以下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第三章  土地收储供应



    第十一条 在实施土地供应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研究居住区所在区域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明确需随居住区同步配置的社区级及社区级以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位置、是否独立占地、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建设主体、管理运营方式等内容,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中,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附件。

    第十二条 如控规图则地块分成两个或多个地块进行出让或划拨,且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需求但未明确位置的,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规划编制单位会同所在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位置及标准要求;如控规图则地块中没有落实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但有需求的,应先由规划编制单位分析论证该地块所在单元或街坊中应该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及标准规模,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议后,再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落实。



    第四章  建筑方案审批



    第十三条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在方案设计中要体现其公共属性、文化特性、兼容性、利民便民性和新区特色风貌。建筑方案审批工作应根据土地出让或划拨时提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图纸中注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名称、规模、位置等内容,严格落实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设计方案经审定确认后不得擅自变更。如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变更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项目在审查规划建筑方案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先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相关内容进行核定,独立占地的居住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需安排在首期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销售时,应将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面积、位置、产权归属、使用功能等在销售和现场予以公示告知,并作为售房合同条款之一。



    第五章  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相关部门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对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清单移交给各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由各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运行。新建居住区项目,未按时序建设、验收、交付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主体与建成后实际产权单位不同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各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并将公共服务设施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验收备案等所有档案材料同步移交。



    第六章  登记使用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涉及营利性的配建设施,如农贸市场、超市、商店等,其对应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二级类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不得进行出售。

    第十九条 对文件下发前及土地出让等相关合同协议没有约定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监管使用、运营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由各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会同街道对接建设单位协商移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建设管理使用及运营办法,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主体、建设主体、接收管理主体、权利归属,办法报区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监管落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明晰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和掌握居住区项目建设、人口动态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整体情况,进行初步核算,制定建设计划,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项目投资、建设时序、验收交用、权属登记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并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配建及建设时序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明确投资主体。坚持政府出资为主体或者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统筹组织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交付和使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明确投资主体,提高建设质量和运营管理效率。区级及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统筹资金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商业服务类设施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余各类设施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式投资建设,对于土地供应时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按照条件约定实施。政府投资和资金筹措的相关具体规定,按发改和财政等部门要求执行。社区级及社区级以下级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项目单位投资和建设的,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

    第二十三条 明晰产权归属。行政类、文化娱乐类、教育体育类、医疗卫生类、社会福利类、交通类及市政类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划归教育、文化、卫生健康、民政、交通市政等相关行业部门所有;商业服务类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设计审批、建设施工、验收交付及日常运行管理等环节,应广泛征求居民对设施配置和使用的意见,鼓励其参与设施的验收等工作;同时,主动公开规划、在建和建成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规模、布局、产权归属和监管主体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5日。



    附件:1.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内容

    2.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