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691920230919113713
  • 成文日期 2023-09-1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3-09-18
  • 政策咨询部门 区自然资源局
  • 生效日期 2023-09-18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9074
  • 失效日期 2025-09-18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3〕19号
    字体大小: 打印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黄岛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划拨用地的划拨价款标准如下:

    一、划拨价款的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的划拨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二、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

    根据预期征地区片地价调整趋向统一的因素,我区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按照下列情形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一)全区范围划拨项目(除区级道路、绿地项目)用地,划拨价款统一按照3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由区政府统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成本不再另行单独核收。

    (二)全区范围区级道路、绿地项目,划拨价款统一按照22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由区政府统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成本不再另行单独核收。

    (三)中央、省、市投资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如果已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拨付给镇街,镇街出具拨付到位证明的,不再核定和收取相关划拨价款。

    (四)项目占用收回土地或村庄的,根据收回和拆迁成本核算划拨价款。

    (五)今后,除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特殊单独选址项目外,原则上采取有偿方式供地,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三、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有效期

    本标准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上述有效期内,涉及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划拨价款标准另行研究并发布。


    附件: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