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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31227154137
  • 成文日期 2023-12-22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3-12-22
  • 政策咨询部门 区海洋发展局
  • 生效日期 2023-12-22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8608
  • 失效日期 2026-12-22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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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区与涉海大院大所战略叠加,发挥大院大所创新资源优势,精准推动一批海洋科技创新成果在西海岸新区落地转化,实施一批海洋国际合作项目,提升海洋科技创新引领力和国际合作水平,根据《关于支持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山东省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创新创业共同体)投资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大院大所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大院大所资金使用遵循“政府主导、应用为主、协同参与”原则,由区海洋发展局统筹大院大所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切实发挥大院大所资金的支持保障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额度

    第四条  支持范围。大院大所资金原则上覆盖但不限于《意见》所明确的涉海大院大所,视遴选科技成果项目的质量和成熟度,范围可放大到国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

    第五条  支持额度。大院大所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包括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海洋国际合作两个专项。其中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每年约1500万元,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每年约500万元,两个专项资金额度每年视实际情况适当调节。

    第六条  支持方向。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洋装备、海洋生物制品、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洋药物、海洋渔业等领域项目;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洋国际合作领域项目。

    第三章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

    第七条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在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纳税的企业。企业在海洋科技创新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行机制。

    第八条  成立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区海洋发展局、工委科创办、区财政局。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联席会议,听取受托机构关于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情况的汇报,研究涉及的重要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受托机构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议约定等有关要求,对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进行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海洋科技成果项目库。

    (二)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计划。

    (三)设立配套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

    (四)组织专家评审股权投资项目,对股权投资项目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五)建立专项台账,将投资决策会议(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决策会议)决策情况、项目进展、股权变化、经营等情况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对于违反投资区域及投资原则的投资项目,委员会享有否决权。

    第十条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对受托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委科创办制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评价等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对区海洋发展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IPO等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受托机构在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退出方式,并在退出时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退出后,受托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退出后回收的资金依次支付退出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机构管理费等费用,扣除投资本金后,剩余部分为投资净收益。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的利息列入投资净收益。年度投资额的1.5%和投资净收益的20%作为受托机构管理费用,剩余投资本金及投资净收益作为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本金滚存使用,由受托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不得将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不得将股权投资设置质押、担保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所投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新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机构需按损失额度向区财政局支付赔偿。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由区海洋发展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申请,资金审批完成后根据财力情况分批分次拨付至受托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加强对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擅自挪用及其他违规违法使用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委员会对受托机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受托机构每半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的情况;每年6月底前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明细、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材料,确保资金切实用于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做到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发生变更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总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科技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海洋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海洋科技成果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海洋发展局会同工委科创办开展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事中监控,对绩效目标和资金安全跟踪监督,发现重大资金绩效和安全问题,及时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海洋发展局每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绩效评价专项报告。未100%完成绩效目标,向管委(区政府)汇报后,次年降低拨付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比例),同步调减受托机构的投资净收益分成比例(投资净收益×20%×绩效目标完成比例)。

    第二十四条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最高容亏40%,超出40%的部分由受托机构补足。对已按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受托机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新区有权收回资金及使用期间的利息,并依法追究受托机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1日,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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