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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691920240102105111
  • 成文日期 2023-12-2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3-12-21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 生效日期 2023-12-21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58519070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线的通告
    青黄政字〔202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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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和省河长办印发的《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河长办印发的《关于做好 2023 年河湖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鲁河长办字〔2023〕1 号)、市河长办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河湖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青河长制办〔2023〕4号)的相关要求,在满足河道行洪及管护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按程序对新区部分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线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划界调整范围

    (一)河道:1.横河陡崖子水库溢洪道下游至泊里镇204国道下游500米段河道两岸、泊里镇周村段河道两岸、陡崖子水库上游段河道两岸;2.大村镇域段河道两岸、白马河六汪镇曹家沟村至大村镇王家前夼村段河道两岸、大场镇西寺桥下游约300米处至S312省道桥下游约1300米处两岸河道、原204国道下游段河道两岸;3.胶河六汪镇孙家沟村至六汪村段河道两岸、崔戈庄村至栾家庄村段河道两岸、西下泊村至新胜村段河道两岸、六汪镇孙家沟村段河道两岸;4.错水河小珠山水库溢洪道下游至青兰高速下游250米段河道两岸、红石崖街道雷家店子村至海域段两岸河道、小珠山水库上游段河道两岸;5.大卢河胶南街道姜家洼子村段河道两岸、滨海大道桥下游至入海口段河道两岸;6.青草河滨海大道桥至海西路段河道两岸;7.白果树河灵山卫街道林家庄村段河道两岸;8.岔河长江路街道荒里水库溢洪道至昆仑山路下游段河道两岸;9.潮河海青镇东潮河村段河道左岸;10.徐家尧河海青镇东潮河村段河道两岸;11.洋河宝山镇张八朱村段、高城水库上游段河道两岸;12.甜水河海青镇小店子村段河道两岸、海青镇大缀骨山段河道两岸;13.龙泉河(山龙河)团结路至青兰高速段河道两岸;14.风河宝山镇大窝洛村至董庄村段河道两岸、林子水库上游段河道两岸;15.南辛安河奋进路桥至团结路桥段河道两岸、江山中路桥至入镰湾河河口处河道两岸;16.吉利河吉利河水库上游段河道两岸;17.巨洋河石灰窑水库上游段河道两岸;18.石沟河山周水库上游段河道两岸。

    (二)水库:黄岛街道可乐石水库。

    二、河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及禁止行为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中小型河道堤防背水侧坡脚向陆域延伸5米的区域;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中小型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相连地域30至50米为保护范围。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监测、供水等需要建设房屋除外)、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设置行洪障碍物;

    3.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

    4.开挖窖井、垦堤种植;

    5.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泥土、煤灰、垃圾;

    6.围垦湖泊、河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防汛与水文设施。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引水、截水、阻水、蓄水工程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区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审查同意,未经其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及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区城市管理局(水务局)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取水、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

    3.挖筑养殖池(塘);

    4.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5.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及禁止行为

    (一)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至50 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向外延伸10~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2.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3.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4.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5.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6.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7.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8.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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