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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40403000000
  • 成文日期 2024-04-0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04-03
  • 政策咨询部门 区自然资源局
  • 生效日期 2024-04-03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66075336
  • 失效日期 2026-04-03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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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443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

    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集约高效利用科研用地,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加速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激发科技创新动能,根据《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先行先试”有关规定,参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要求和做法,结合西海岸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西海岸新区古镇口核心区范围内部分区域试点施行,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综合体是指在科教(科研)用地上规划建设的包括科研试验用房、办公用房、配套用房、服务业用房、停车设施、通行设施等于一体的,主要开展科技研发、企业孵化、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业态综合体。

    第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科研用途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划拨用地、非营利性(非经营性)的出让科教或科研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项目已签订投资协议或相关投资承诺的,严格按有关协议或承诺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原协议或承诺执行。

    第五条 鼓励各类具备科研用地准入资格的市场主体参与科研综合体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支持科技孵化器、科技交易转化运营企业参与科研综合体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持有科研用地的企业,按照科研综合体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

    已开发建设完成的科研项目,入驻项目符合古镇口产业发展方向和科研用地功能资格准入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科研综合体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应满足入驻企业科研、中试需求,包括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具备完善的科研服务功能。

    允许科研用地兼容生活服务设施,兼容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抵押、转让。

    第七条 已开发建成的科研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已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不得再进行规划变更。

    第八条 科研综合体开发建设企业必须自持不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自持部分不得转让。

    第九条 科研综合体办理完竣工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按栋、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在此之前不得预售、以租代售。栋、层等的固定界限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文件确定。最小分割基本单元原则上不小于200平方米。分割转让基本单元原则上严格按照规划批准文件确定,保持已按程序完成设计、施工、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楼宇配套设施完整性,满足消防、安全等正常使用功能要求。

    受让方以共用土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单独分割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科研综合体可按计容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计容总建筑面积7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但自持面积不得低于相关部门关于孵化器场地面积的要求。

    第十一条 科研综合体的受让方5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内不得再次转让,次受让方也须符合首次转让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科研综合体的受让对象,除央企、高校、科研院所外,原则上应在西海岸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受让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科技孵化、投资产业化的单位。

    (二)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四新经济规定的产业范围。

    (三)符合古镇口核心区科研融合创新企业(单位)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拟对科研综合体进行分割登记的,科研综合体项目单位和受让对象应联合向古镇口核心区管委提出申请。

    (一)科研综合体项目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权证》;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3.分割转让方案(含综合体功能布局及自持部分说明);

    4.获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并出具相关认定文件。

    (二)受让对象应向古镇口核心区管委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本办法明确的具备受让条件的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古镇口核心区管委自收到开发建设、运营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由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项目现场发布转让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转让公告须载明科研综合体项目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用途及受让对象。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出具书面审定意见并抄送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交易双方的申请,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和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应对承诺的事项履行进行监督。项目建设运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古镇口核心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科研综合体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向受让方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物业费等相关情况,告知受让方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产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并在合同中约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对科研综合体项目的手续办理及运营情况,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应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依据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符合用地支持政策证明等文件,定期进行核验评估。对不符合科研用地政策的,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应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纠正;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依法依约追究责任。

    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应对科研综合体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禁科研综合体项目改变使用主体和使用性质,对擅自改变使用主体和使用性质的,由古镇口核心区管委负责督促整改。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古镇口核心区管委负责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古镇口核心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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