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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691920241120144127
  • 成文日期 2024-11-0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11-07
  • 政策咨询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 生效日期 2024-11-07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881337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青黄政字〔202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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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青岛市黄岛区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4111日至2025531日。

    二、禁火范围:黄岛区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在禁火期限和禁火区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要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做好火种收缴和防火检查,按要求清理林下可燃物,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所有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应当配合属地山林权属村(社区)、林区、景区管理人员的统一检查并接受监督。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86163724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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