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宝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山镇工作实际,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