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书
甲方: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甲方辖区产业发展,提高民生服务定位,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开发项目,盘活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或“西海岸新区”)存量用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范围
项目拟选址位于江山南路东、钱塘江路南、五台山支路北,面积为5120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项目建设进度
1.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开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6个月内竣工,具体按照届时签订相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2.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延建申请。同意顺延的,其项目竣工等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按照届时签订相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三、甲方义务
1.为乙方协调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2.协助乙方办理公司注册等相关手续;
3.配合乙方协调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等流程的审批业务;
4.协调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
四、乙方义务
1.乙方需配合甲方做好该区域内片区改造工作。
2.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5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与甲方就无偿配建幼儿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4.乙方保证取得的宗地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建设项目。
5.乙方承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汇总纳税。
6.乙方提交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周边区域的规划,保持与周边规划和功能的整体协调性,符合西海岸新区总体规划要求。
7.乙方开工前应按程序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五、违约责任
1.非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按约定内容和时间开工、竣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以及违反第二条约定内容的,甲方及相关部门可以要求限期改正。期满仍未开工的或期满仍未竣工的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均按照届时土地出让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如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违约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据实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原因导致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法人(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理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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