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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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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镇人民政府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是指收入、支出、往来款项、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本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公用经费支出,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收取资金,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资金。各单位资金所有权归镇政府,由镇财政审计中心实行统一集中核算。

  第六条   收取资金必须到财政审计中心领用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的票据,并将收取的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及时缴存财政预算外专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按照事前有预算,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对所有支出项目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未经事前报批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对金额超过10000元的支出需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对未列入预算的大额临时性支出,实行党政联席会决策制度。

  第八条   各项支出实行“六人联签”制度。先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记账会计、财政审计中心主任审核无误签字后,报镇长批准签字方可报销。

  第九条   各项支出必须使用正规发票入账,严禁使用收款收据或白条入账。工程类发票必须做到收款单位与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单位一致,严禁以普通收据代替正规税务发票入账。

  第十条   日常办公用品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各部门、单位需要购买办公用品的,须向党政办公室提报《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附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部门单位申请),写明数量、用途。党政办公室定期汇总《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报经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购买。签字批准后的申请表附部门单位申请、发票及销货单位提供的加盖销货单位印章的销货清单交由财政审计中心入账报销。购买办公用品流程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办公用品(商品)支出实行签字领用制度,由党政办公室建立办公用品(商品)购入领用登记簿进行明细登记并对登记簿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镇日常电脑设备维护、房屋修缮等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需要维护、修缮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公室查看汇总,定期向分管领导、镇长报送《维护、修缮申请汇总表》,经分管领导、镇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同时,签字批准后的申请表报送财政审计中心一份(附部门单位申请)。财政审计中心凭申请表和维修发票支出款项。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凭函接待和用餐审批制。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实行用餐审批制。公务接待首先向镇主要领导汇报,填写就餐审批表,镇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交党政办,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财政审计中心凭就餐审批表和发票支付餐费,无就餐审批表的餐费,财政审计中心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车辆燃修费用。实行车辆维修审批制度,需要维修的车辆需要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党政办主任、镇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维修。无领导签批的维修申请表的修理费用,财政审计中心不得支付。党政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车辆燃油和里程登记明细公示,同时送财政审计中心存档。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对1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具体实施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控制价,对符合市公开招标规定的,一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发布之前,需送纪委、财政部门审核。公开招标时需镇纪委、 财政、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后,报经镇主要领导同意,由财政审计中心送市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审计结果做为财政审计中心支付工程款依据。工程未审计之前,最多支付到合同额的70%,其中绿化类工程不超过合同额的50%。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设立报账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收支、债权催收及办公用品领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入账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当月报销,除党委、政府特殊安排外,逾期一个月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严禁发生新的借入借出款项。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由部门负责人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回收,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未经批准新发生的借入、借出款项一律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负责偿还。

  第十八条   因公外出借款,应先向镇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严禁公款私用。出差人员归来以后要在一周之内完成报账手续,严禁支出单据在个人手中长时间存放。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镇集体资产的管理。未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借入、借出、处置。对现有资产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新购入固定资产,必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后按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并明细到单位和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   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处置。财政审计中心依据残值变价收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由党政办、财政审计中心负责每年一次盘点,达到账实、账表、账账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纪检、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务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指导,防止发生违法、违纪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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