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及未纳入工资统发人员的经费。
1、各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初预算,结合时间进度,提出当月公用经费拨款申请,同时填报《公用经费拨款计划表》,于每月5 号前报财政所。
2、财政所根据年初计划和时间进度按规定审核,并将核定的拨款数报镇长签批后,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所。
3、财政所拨款后与各单位办理拨款手续。
二、专项资金
1、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资金时,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报工程项目相关资料。
2、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务,专账核算,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会计报表和相关会计资料。
3、财政部门按照工程预算、按有关程序,结合工程进度审核拨款。
4、财政部门根据拨款进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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