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优化创新资源配置,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教育强区、科技强区、人才强区,我们研究起草了《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效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培育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数据链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教育强区、科技强区、人才强区,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23号)》《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23〕1号)》等,结合古镇口大学城教育、科技、人才等资源优势和西海岸新区创新引领型城区建设目标,制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概述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机构,以及共享平台建设、共享资金安排、共享评估制度等内容。第二章入网共享,鼓励使用财政资金、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供给方入网共享,鼓励国防高校、军工企业、科研单位等在不涉密条件下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第三章委托服务,规定使用方通过共享平台提出共享服务请求,供给方按照使用方平等原则提供共享服务。第四章大学城创新券,明确了创新券资助范围、申请额度和奖励上浮额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共享评估,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附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最大限度集聚资源,不设区域界限,鼓励全区、全市、全省、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入网共享;不设价值门槛,支持所有具有共享价值的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入网共享。
有效运用政策工具,通过给予使用方创新券资金补助、给予供给方共享服务奖励,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营造创新创业生态,对使用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供给方上浮10%奖励额度,对在校大学生创业(创客)团队按不高于合同金额且实际支付的80%给予创新券资助,支持已加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企业享有市级政策;对“已申请、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券支持的”作出“不可重复申请、获得大学城创新券资助”规定,避免重复资助和不公平竞争,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发展的良好生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3年4月2日前向古镇口核心区管委(代拟稿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融合路681号B515室
联系人:刘昊
联系电话:18661880273
电子邮箱:qingdaojqk@163.com
古镇口核心区管委
2023年3月2日
青岛古镇口大学城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区、科技强区、人才强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优化创新资源配置,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23号)》《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23〕1号)》等法律政策,结合古镇口大学城教育、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和西海岸新区创新引领型城区建设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镇口核心区(以下简称区域)范围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技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与数据计算、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拥有或者受委托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供给方)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统称使用方)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市场化,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支持优势供给方牵头组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单元,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
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供给方,应当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满足非涉密和无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供给方,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五条 建立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海洋发展局、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程大学、中科院大学海洋学院、中科院海洋研究所、青岛航空技术研究院、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青岛明月海藻集团等组成。及时增补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古镇口海洋科教创新区高校理事会秘书处(简称高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新区设立青岛古镇口大学城资源共享管理中心(简称共享中心)。高校理事会秘书处依托共享中心承担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公共场馆设施、高校科创公司孵化等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及其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共享服务评价等工作;建设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等,向供给方和使用方提供服务。
第七条 新区设立古镇口大学城资源共享资金,列入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年度预算,用于共享平台及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共享服务协调与共享服务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加强与省市平台对接,开展跨区域共享协作与联动,积极参与全市、全省、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组建科学仪器设施服务机构、参与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并纳入共享平台管理,促进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评估制度。高校理事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在信息报送、运行情况、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加入共享平台的供给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共享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将评估和奖励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入网共享
第十一条 共享平台应当向供给方和使用方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需求发布、服务推介、预约使用、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供给方,应当自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段与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共享平台向高校理事会秘书处报送。信息发生变化的,供给方应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共享服务平台上更新,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准确完备。
鼓励供给方将使用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信息,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送。
共享中心应当将供给方报送的信息汇总、分类后,在共享平台上发布。
第十三条 鼓励国防高校、科研单位、军工企业等在不涉密条件下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四条 准予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为科学研究、技术升级和教学活动提供服务,实现共用共享。
第三章 委托服务
第十五条 使用方应通过共享平台向供给方提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请求,供给方应当及时作出回应并按照教学科研任务优先、使用方平等原则开展共享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供给方通过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等模式,提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统筹管理和开放服务水平,委托专业机构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供给方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使用方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通过共享平台签订合同或者上传已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使用方在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应当遵守供给方的操作规范。使用方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形成的著作或者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时,供给方要求使用方对使用情况予以标注的,使用方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供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为重大科研项目、科技合作,以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供给方应建立专业科技服务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激励性政策措施。
第四章 大学城创新券
第二十一条 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创新券是面向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资金从大学城资源共享资金中安排,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资助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技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与数据计算、检验检测、研究开发平台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等。
创新券不资助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每月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经过使用方线上提出申请、共享中心提出兑付意见、高校理事会秘书处确认兑付结果、报古镇口核心区管委批准等程序后,原则上每月月底前将上个月申请的创新券资助资金拨付到使用方。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资助资金拨付情况,依申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创新券资助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注册、税收缴纳都在古镇口核心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创新券资助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区域内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满足创新券申请条件的使用方登录共享平台并注册成为会员,每年度可申请20万元创新券额度,用于在共享平台上购买属于创新券资助范围的科技服务。服务合同完成并经审核确认,按不高于合同金额且实际支付的30%享受创新券资助。
满足创新券申请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创客、在校大学生创业团队在共享平台上购买属于创新券资助范围的科技服务。服务合同完成并经审核确认,按不高于合同金额且实际支付的80%享受创新券资助。
第二十九条 创新券额度申请、兑现申请,由共享中心审核汇总申报材料,提交高校理事会秘书处确认;由高校理事会秘书处报古镇口核心区批准,组织公示、发文、兑付资金。
第三十条 满足创新券申请条件的使用方通过共享平台预约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供给方协商在线下完成服务后,在线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第三十一条 区域内供给方应在共享平台注册成为会员,鼓励区域外供给方在共享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取得创新券资助科技服务供给方资格,按共享评估结果享有相应的奖补资金支持。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服务能力和资质证明,专业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二)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信用不良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供给方要健全完善创新券资助服务管理制度,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服务工作,并在共享平台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保证服务质量。在服务过程中,保护使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供给方依托共享平台对外提供科技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人力成本、材料消耗和水、电等运行费支出;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弥补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后仍有盈余的,可按单位横向课题经费进行管理,或参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分配政策,用于奖励提供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第三十四条 高校理事会秘书处根据共享评估结果,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使用方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且在共享平台注册为会员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提供创新券资助服务合同总额且实际收入的10%-30%,按10%、20%、30%三个档次给予奖励,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创新券资助服务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培训以及科研助理与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等。
对使用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供给方,上浮10%奖励额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供给方和使用方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申请、使用创新券,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高校理事会秘书处对通过共享平台注册为会员的供给方开放共享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提供科技服务的供给方,经古镇口核心区管委批准,作出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决定。
第三十七条 高校理事会秘书处组织开展创新券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会同区财政局、区工信局依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3号)》纳应届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科研辅助研究、实验技术、技术经理人、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科研助理工作。
一、工作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古镇口大学城教育、科技、人才创新资源富集优势,古镇口核心区管委根据《工委(区委)书记交办事项》(202207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在吸收借鉴上海、深圳、山东等已实施验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深入调研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起草形成《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草案)》,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概述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机构,以及共享平台建设、共享资金安排、共享评估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入网共享,鼓励使用财政资金、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供给方入网共享,鼓励国防高校、科研单位、军工企业等在不涉密条件下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三章委托服务,规定使用方通过共享平台提出共享服务请求,供给方按照使用方平等原则提供共享服务,通过共享平台签订合同或者上传已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大学城创新券,明确了创新券资助范围、申请额度和奖励上浮额度。规定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共享评估,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2023年3月2日至4月2日,古镇口核心区管委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22〕19号)》,在西海岸新区政务网发布了《关于<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4月3日,收集到公众反馈意见0条。

2023年3月10日,古镇口核心区管委组织召开了《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专家评审会。
专家组认为:《管理办法》结合古镇口大学城教育、科技、人才等资源优势和西海岸新区创新引领区建设目标,以共享平台为载体,以创新为激励手段,有利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配合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营造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予以通过。

评估事项:
从社会稳定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生产安全风险、财政金融风险和舆情风险五个维度进行《办法》风险评估,全面、深入分析《办法》风险因素和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风险应急预案。
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清单法。
评估过程:
2023年4月7日,编制形成《〈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
前期,广泛征求了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并修改完善《办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作了上述综合分析和定量测算,总体来看,《办法》发布之后面临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金融、舆情和廉洁性等方面风险小,风险整体可控,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
经相关专家、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等内容。
该重大决策经第3届人民政府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23年7月26日上午,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副主任作了《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汇报》
会议同意汇报意见,确定: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共享管理办法》,按程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