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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意见征集
草案内容
背景介绍及草案解读
公开意见和建议
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
会议审议情况
决策结果

为充分保障发展大院大所资金依法依规、高效合理使用,切实发挥鼓励引导作用,我局牵头起草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3年10月20日前向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人:薛丽

联系电话:0532-86989227

电子邮箱:hyj86989227@163.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区与涉海大院大所战略叠加,发挥大院大所创新资源优势,精准推动一批海洋科技创新成果向区转移转化,实施一批海洋国际合作项目,提升海洋科技创新引领力和国际合作水平,根据《关于支持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大院大所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大院大所资金使用遵循“政府主导、应用为主、协同参与”原则,由区海洋发展局统筹大院大所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切实发挥大院大所资金的支持保障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额度

第四条  支持范围。大院大所资金原则上覆盖但不限于《意见》所明确的涉海大院大所,视遴选科技成果项目的质量和成熟度,范围可放大到国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

第五条  支持额度。大院大所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包括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海洋国际合作两个专项。其中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每年约1500万元,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每年约500万元,两个专项资金额度每年视实际情况适当调节。

第六条  支持方向。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洋装备、海洋生物制品、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洋药物、海洋渔业等领域项目;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洋国际合作领域项目。

第三章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

第七条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需在新区注册成立公司,在海洋科技创新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行机制。

第八条  成立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区海洋发展局、工委科创办、区财政局。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联席会议,听取受托机构关于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情况的汇报,研究涉及的重要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受托机构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等有关要求,对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进行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海洋科技成果项目库。

(二)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计划。

(三)设立配套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

(四)组织专家评审股权投资项目,对股权投资项目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五)建立专项台账,将投资决策会议(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决策会议)决策情况、项目进展、股权变化、经营等情况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对于违反投资区域及投资原则的投资项目,委员会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对受托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委科创办制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评价等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对区海洋发展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区海洋发展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等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IPO等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受托机构在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退出方式,并在退出时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退出后,受托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退出后回收的资金依次支付退出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机构服务费等费用,扣除投资本金后,剩余部分为投资净收益。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的利息列入投资净收益。年度投资额的1.5%和投资净收益的20%作为受托机构管理服务费用,剩余投资本金及投资净收益作为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本金滚存使用,由受托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不得将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不得将股权投资设置质押、担保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所投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新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机构需按损失额度向区财政局支付赔偿。如受托机构注册地迁出新区的,新区有权收回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由区海洋发展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申请,资金审批完成后根据财力情况分批分次拨付至受托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加强对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擅自挪用及其他违规违法使用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委员会对受托机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受托机构每半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的情况;每年4月底前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明细、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材料,确保资金切实用于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做到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发生变更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总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科技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海洋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海洋科技成果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海洋发展局会同工委科创办开展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事中监控,对绩效目标和资金安全跟踪监督,发现重大资金绩效和安全问题,及时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海洋发展局每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绩效评价专项报告。未100%完成绩效目标,向管委(区政府)汇报后,次年降低拨付金额,同步调减受托机构的投资净收益分成比例。

第二十四条  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最高容亏40%,超出40%的部分由受托机构补足。对已按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受托机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托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新区有权收回资金及使用期间的利息,并依法追究受托机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驻青大院大所创新资源优势,推动更多海洋科技成果向区转化,2022年6月新区管委印发《关于支持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的意见》(青西新管发〔2022〕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引导作用,每年安排2000万元大院大所发展资金,支持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国际合作项目,其中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以直接补助形式支持。

为充分保障发展资金依法依规、高效合理使用,切实发挥鼓励引导作用,根据《意见》和《山东省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创新创业共同体)投资合作协议》,我局牵头起草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征求了区财政局、涉海企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论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一、公众意见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二、部门意见

区工信局、区审计局、工委科创办均无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第十六条建议修改为“根据财力情况分批分次支付至受托机构”。

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未100%完成绩效目标,向新区管委汇报后,次年降低拨付金额,同步调减受托机构的投资净收益分成比例”。

以上两条建议已采纳。

第十四条建议加上“采用资本金直接注入方式的项目,不支付管理费用。项目超过约定期限或达到退出条件,但未成功退出的投资项目不再支付管理费”。

不予以采纳,本办法中管理费是受托机构运行管理专项资金的服务费用,与建议中资本金直接注入项目的管理费用概念不同,因此该建议不予采纳。


2023 年10月 23 日,海洋发展局在局316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家评审会。

经过评审,专家认为该方法各项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背大政方针、地方政策法规等问题,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的措施符合程序规定要求;契合《关于支持大院大所向海洋发展的意见》内在要求,突出财政资金鼓励引导作用,有效保障了资金合法合理高效使用,评审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评估事项:

1、合法性 2、合理性 3、可行性 4、可控性

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清单法。

评估过程:

2023年10月25日,海洋发展局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出台时机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论证评估,撰写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

经过以上的工作,我们认为《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助于调动院所高校海洋科技成果向区转化积极性,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舆情、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隐患较小。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建议可实施。


经相关专家、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等内容。


该重大决策经第3届人民政府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23年12月21日上午,海洋发展局作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大院大所向区向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汇报》

会议同意汇报意见,确定: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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