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渔港源头监管作用,加强渔船管控能力建设,依港管渔、依港兴业、依港促安,加快推动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部署要求,结合新区渔船渔港实际和执法实践,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研究起草了《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实施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可实施性,现将《实施办法》草案进行公示,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4年2月22日-2024年3月22日
二、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www.xihaian.gov.cn)
三、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电子邮箱:xhahyjygjd@qd.shandong.cn
邮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412房间(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
(邮件标题或信封面请注明“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532-83172138、831721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管控工作,深化渔港源头治理,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渔港管理单位,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适用本办法。
渔船停泊点由属地镇街负责确定日常管理主体,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渔船停泊点名录由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沿海镇街确定。
第三条 依港管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原则,明确渔港、渔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部门协同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港管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有关镇(街道)、村(居)、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渔船管理包保责任制,负责辖区渔港、渔船日常管理。
工信、人社、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公安、海警、海事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依港管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港主体责任
第五条渔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渔港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对进出港渔船实施规范化管理并全面负责渔港安全生产。
第六条渔港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与渔港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及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渔港水陆卫生保洁,油污水、废弃网具以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不得在渔港内设置非法加油设施。
及时发现并制止以下行为:
(一)在渔港内从事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二)无证、无照加油点(车)为渔船供油;
(三)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起重吊装设施设备;
(四)在渔港内进行渔船除锈或大修中修作业;
(五)在渔港内从事垂钓、捕捞活动;
(六)向渔港内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
第七条实施渔船固定停靠港制度。渔港管理单位应当与固定停靠渔船(含长期停靠的外地渔船)签订《渔船固定停靠港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镇街要督促和掌握辖区渔港《渔船固定停港协议》签订情况,建立台账并报区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渔港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船身份,检查出港渔船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
第九条渔港管理单位应当对在港渔船实施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渔船:
(一)未按规定落实进出港报告的渔船;
(二)船长12米以上或主机功率44.1kW以上的渔船;
(三)异地挂靠渔船;
(四)老旧渔船;
(五)养殖渔船;
(六)海洋牧场从事海钓渔船。
检查发现船员配备不齐或不适任,安全、消防、通讯、救生等设备不符合标准,装载违规渔具,非法载客、载运违禁物品、违规吊装作业等情况,应做好登记和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带病”出海的渔船立即报区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渔港管理单位应当以渔船动态监管、渔船进出港登记、渔船安全检查为基础,对渔船实施诚信管理,对拒绝检查、违反规定擅自进出渔港行为进行记录并报区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渔港管理单位不得为违法船舶提供靠泊、加油、加水、加冰、卸货、维修、大门进出等港口服务。除紧急避险外,发现非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渔港靠泊作业的,应予以驱离。
发现渔港内以下涉嫌违法的船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现疑似“三无”船舶,应立即向镇街报告,由镇街牵头按规定处置;
(二)发现疑似利用渔船非法载客垂钓的,应立即向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发现疑似非法载客、载货的,应立即向所属镇街报告。
第十二条渔港管理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船籍港渔船休渔停靠;其次根据区渔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为其他渔船提供休渔停靠服务。
伏季休渔期间,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允许休渔渔船离港和接纳外地渔船停靠;发现外地渔船进港停靠、休渔渔船失联或擅自离港的,应立即向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渔港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所在镇街和渔业、工信、人社、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公安、海警、海事等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渔港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 渔船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购买、制造、更新海洋渔业船舶的,应当选定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签订《渔船固定停靠港协议》并报属地镇街及区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以下安全和技术要求:
(一)规范刷写船名号、船籍港,制作安装船名牌;
(二)随船携带船舶证书证件;
(三)配齐职务船员,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配备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
(五)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
(二)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
(三)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四)套用渔船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五)其他逃避监管或者协助他人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应当在区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渔业港口及渔船停泊点进行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台风、防风暴潮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在我区沿海其他码头、岸线、沙滩进行停泊、卸货和补给。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通过系统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航次计划、船员配备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渔港章程及操作规范,配合渔港管理单位开展渔船进出港登记及安全检查,维护渔港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在固定停靠港水域内应认真履行《渔船固定停靠港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并积极协助渔港管理单位维护渔港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进港前,应当向渔港管理单位申报渔船身份、载货、停港时间、泊位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进港后,应当严格执行港区作业操作规程,服从渔港管理单位调度安排,保持疏散和防火通道畅通,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装运危险物品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按照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在专用区域停靠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海上航行作业时,接到超过抗风等级大风,以及台风、风暴潮等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立即返港避风。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伏休期间应按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天气影响、维修等原因需要转港的,应按要求报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转港期间需全程开启安全通导定位设备,恶劣天气影响解除或维修结束后,应立即返回原渔港停靠休渔。
第四章监管机制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渔船进出港报告,对各镇街依港管船工作督导检查及年度考核,对渔港渔船开展日常安全执法检查。
渔业主管部门对以下情形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落实进出港登记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为渔港配备环保和消防安全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在渔港内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四)职务船员未按最低配员标准配备或船员“人证不符”的;
(五)擅自改装、加装甲板结构或破坏水密舱壁、水密设施的;
(六)擅自拆卸北斗,不按规定安装AIS设备的;
(七)号型、号灯不规范或救生筏安装不规范的;
(八)超员、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的;
(九)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渔港信息监控系统的统一规划,建立健全渔港信息监控系统,为依港管船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区渔业主管部门结合依港管船年度考核结果落实奖惩。对考核优秀的渔港在项目申报、政策扶持、荣誉授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渔港向其所属镇街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约谈相关负责人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在重要渔港设置驻港监督点,负责驻点渔港及周边片区渔港、停泊点的日常监管工作。驻港人员由区渔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联合派驻。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镇街应当建立和完善依港管船制度机制。
(一)将渔港纳入包保责任制,做到包港到人,责任到人;
(二)定期对渔港制度建设、安全运营、环境管理等组织现场检查,跟踪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区渔业主管部门;
(三)根据渔船登记所在地,建立渔船停靠港管理台账并报区渔业主管部门;
(四)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渔船,在渔船更新改造、减船转产、惠渔政策等方面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限制。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建立并实施渔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督名单”制度。出现以下情况的渔船渔港将列入“重点监督名单”:
(一)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严重违法违规,依据有关规定罚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
(三)在涉外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职务船员配备、渔船召回等方面不遵守有关规定,产生严重后果,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重点监督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渔船渔港除依法处罚外,渔业船舶将全额扣除其当年度资源养护补贴、不再享受渔船更新改造船体补贴;渔港取消其当年度应享受的渔港环境维护补助资金,1年内不予安排渔港维修维护或升级改造等扶持项目。
第三十一条渔港管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履行依港管船职责不到位或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的,由区渔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约谈并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渔港管理单位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没有建立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未检查进出港渔船安全设备的,综合运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停止项目扶持、降低信用等级、问责等措施从严从重惩处。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开展渔港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渔船进入未经确认的渔业港口及停泊点停泊、卸货、补给的,在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区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予以放行。对整改不到位或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不签订《渔船固定停靠港协议》、不落实进出港报告、不接受停靠渔港综合安全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船长、船东,综合运用强制学习、依法暂扣或吊销船员证书、禁止离港、停航整顿、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从严从重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对在依港管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渔港管理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渔船水上安全事故、涉外违规事件的,为“三无”船舶、非法载客垂钓船舶、在休渔期间为违法违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等情形的,对相关失职、失责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渔港”是指在省级渔港名录内公布,从事涉渔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工渔港。
本办法所称“渔船停泊点”是指除上述渔港外由区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渔业船舶停泊、卸货、补给的岸线区域或锚地。
本办法所称“渔船”全称为“渔业船舶”,是指纳入国家和省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捕捞渔船、远洋渔船、渔业辅助船、养殖渔船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涉渔船舶。
本办法所称“渔港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渔港日常管理维护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渔港所有人、经营人或接受委托从事渔港管理维护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一、背景介绍
为发挥渔港源头监管作用,加强渔船管控能力建设,加快推动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涉渔综合治理提升依港管船能力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全国渔船渔港管理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新区渔港渔船实际和执法实践,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研究起草了《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二、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依港管船,实现渔船渔港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依港管渔、依港兴业、依港促安”整体目标。并以“打头阵、当先锋”行动自觉,在渔船源头监管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模式,在山东省内海洋渔业安全风险防控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主要内容
《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港管船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沿海镇街主要是结合渔船包保责任制,负责辖区内渔港、渔船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海警、海事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是夯实渔港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渔港管理单位,完善管理制度;配足消防安全,及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严格落实渔船固定停靠港制度,要与船东签订《渔船固定停靠港协议》;执行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发现非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渔港靠泊的,应予以驱离。
第三章是压实渔船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或船长要严格遵守港章,配合渔港开展进出港登记及安全检查;配齐职务船员、开启通导设备,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要使用“青船e码通”系统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船员配备等情况。
第四章是落实监管机制与服务保障。渔业主管部门将对各镇街依港管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基层一线,设立“驻港监督点”;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严厉查处渔船、渔港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正反双向激励”制度,全面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水平。属地镇街要建立和完善依港管船制度。将渔港纳入包保责任制,做到包港到人;定期对渔港制度建设、安全运营、环境管理等,组织现场检查,跟踪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是做实责任追究及惩戒措施。在依法依规惩戒的同时,设立“重点监督名单”,强化“金字塔式”分级、分类监管,重点对船龄长、风险等级高和异地作业渔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对渔港、渔船、渔港管理单位等名词进行了定义。
为发挥渔港源头监管作用,加强渔船管控能力建设,推动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起草了《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并于2024年2月22日至3月22日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截止到2024年3月23日,未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
2024年3月23日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32-83172139)
2024年3月7日,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组织行业专家对《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进行了综合评审。
专家组一致认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明确了办法制定的基本依据、执行范围和职能框架,总体架构合理,文字表述与相关政策衔接一致。突出加强了渔港治理和渔船管控能力建设,细化了各级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并将执法和业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纳入《办法》之中,内容翔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是推进新区渔船渔港管理的重要抓手和举措,将有助于推动新区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对于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评估事项:
从社会稳定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财政金融风险、舆情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方面,全面、深入分析《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风险因素和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措施。
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清单法。
评估过程:
2024年3月8日,编制形成《〈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
前期,区海洋发展局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作了风险程度评估及风险等级判断,总体来看,《实施办法》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风险整体可控。
该重大决策经第三届人民政府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24年6月4日上午,区海洋发展局局长隋俊昌作了《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港管船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简称《实施办法》)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意见。强调,《实施办法》为新区渔港渔船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深化渔港源头治理、加强渔船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坚持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依港管船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禁渔期管理,压紧压实渔港管理单位和渔船主体责任,紧抓渔船进出港等关键环节,紧盯大马力渔船、“三无”船舶等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渔船私自出海、非法捕捞、“三无”船舶出海钓鱼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上安全不出问题。
会议确定,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按程序印发实施,并会同各沿海镇街,做好《实施办法》宣传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