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交通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2号)要求 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时进行全面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实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各执法部门在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各执法部门在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六条 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实现全程、实时记录;全过程记录的纸质文书、音频、电子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结合西海岸新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充分发挥系统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的作用,实现执法全过程网络同步管理,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运用。局属各执法单位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后,局属各执法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并于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全过程中记录的纸质文书、音频、电子材料及时整理,形成工作台账,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严格考核。加强对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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